《新京报》9月14日报道,江苏省徐州市日前启动购物卡(券)廉政专柜,按照实施办法,公职人员在收受购物卡(券)后,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到廉政专柜上交,也可交至所在单位纪检部门,由纪检部门上交廉政专柜。公职人员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但主动上交购物卡(券)到廉政专柜的,不是违纪。
这个所谓的“廉政专柜”与此前全国多个地方实行的“廉政账户”并无本质区别,前者特指购物卡(券),后者则指公职人员因为各种原因收受的礼金、有价证券等非法所得。但目的都是给予官员一个自救的机会,“廉政专柜”办法说明,主动上交者不违纪,而“廉政账户”一般宣传,主动上交者可视同拒贿,当事人可被从宽免予处理。
现在,很多地方的“廉政账户”基本上名存实亡。徐州搞的“廉政专柜”又能走多远呢?在我看来,同样会行而不远。因为无论“廉政专柜”还是“廉政账户”,于法于理都讲不通。从法律上讲,“两高”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刑法上也没有哪一条规定,在收受钱物后上交某个部门或是偷偷处理掉,就可以免予追究法律责任。
于道理上讲,如果一个官员主动上交礼金、有价证券等非法所得,那不是明确地告诉纪检、监察等部门,我是一个潜在的腐败分子,要引起相关部门的特别“重视”,这无异于自爆身份并将自己的手脚捆绑起来;退一步讲,如果是在被调查之后主动上交财物,难道就能否定掉自己的犯罪事实吗?那只能说承认犯罪的态度较好,可以从轻从宽处理,但绝不能等同于“不是违纪”或“免予处理”。
在面对这个问题时,我们是以“两高”司法解释、刑法条款为依据呢,还是以地方政府类似规定为依据呢?很显然,“两高”的司法解释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应,应当成为这方面的法律依据,刑法更不必说,是必须遵守的重要法律,任何地方自己出台的所谓措施、政策都不能逾越法律的界限,即便地方立法来为此举撑腰,也不能违反上位法。因此,“廉政专柜”、“廉政账户”在出生之时就已经“违法”,其最终有疾而终,也在情理之中。
没有收礼受贿,就不存在上交赃款赃物,既然受了贿,其行为就已经被定性,不容轻易抹去。有人可能会说,“廉政专柜”、“廉政账户”有利于挽救濒临犯罪的官员,体现了对官员的爱护和挽救,减少追赃及查处的工作量,降低反腐败成本。但我要说,对官员真正的爱护是要求他们杜绝腐败,而不是腐败之后放他一马,那不叫爱护,那叫纵容。实际上,从“廉政账户”的实施效果看,根本就没有达到减少工作量,降低反腐败成本的目的,却很有可能滋长官员腐败行为,因为他们会想到,“廉政专柜”、“廉政账户”的设立,又给他们增设了一层保护墙,增长了侥幸心理,更加肆无忌惮地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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