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照这个标准,近年来一些地方发生的多起“诗案”、“书案”、“进京抓记者案”、“跨省追捕案”,无疑都是打压公民知情权、批评权、监督权的错误做法,为引导和保障公民参与预防腐败设置了严重的障碍。有鉴于此,亟须大力强化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强化司法机关独立审判、公正司法的权威,激活人大机关、司法机关与其他公权机关之间的监督制约,才能有效清除上述障碍,为公民参与预防腐败提供制度保障。
其次,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预防腐败,还需要不断拓宽公民行使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的渠道,为公民行使这些权利提供更多便利,创造更充分的条件。值得注意的是,国家预防腐败局的《要点》提出,今年要重点加强社会现金流通和商业预付卡管理,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统一规范管理,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和社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如专家所言,“这一要求旨在为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出台做先期准备,即建立配套措施”。当这类“配套措施”越来越多并逐步完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官员个人有关事项公开制度等基本制度,在现实中就有了稳步推进的依托和通道,公民对官员财产及有关事项的知情和监督,在政策和法律上也具有了明确的依据与支撑。
又比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后,各地出现了大量公民依据《条例》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例,涉及政府预算、公务开支、官员工资、公共建设项目招投标结果等“敏感”内容。这些案例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诸多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压缩了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暗箱操作和腐败交易的空间,显示了公民有序参与预防腐败的强大力量。
在保障公民权利、创造条件让公民参与防腐的过程中,公民不能是消极被动地“被保障权利”、“被创造条件”的客体,而更应当成为积极主动地主张权利、创造条件的主体的一部分。不是说等到所有的权利都得到了保障、所有的条件都创造出来之后,公民才能有序参与防腐,正确的逻辑是,公民有序参与防腐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努力维护自身权利、积极创造条件行使各项权利的过程。公民维护自身权利的动力越充足,行使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等各项权利越充分,批评、监督公权机关和公务人员,有序参与预防腐败的条件就越完备。形成了这样的良性循环,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防腐之路将越走越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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