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7日再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草案维持一审时“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起征点从2000元提高至3000元”的规定,同时将个人所得税第1级税率由5%修改为3%。(6月27日中新社)
对比“85%不赞成3000元作为起征点”与“维持起征点3000元不变”的结果,许多网友都难掩失望之情情。但平心而论,仅仅因为“起征点3000元不变”,便简单地指责此前的征求民意是“白征集了”,实际上并不十分客观、公允。应该看到,虽然“起征点3000元不变”,但同时新草案还是“将个人所得税第1级税率由5%修改为3%”。而所以会做这样的修改,“民意”正是关键性的决定因素。此外,如“对扶养人口、教育、医疗等费用支出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等其他问题,立法机关也“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对这一问题抓紧研究,及时提出解决方案”。
老实说,无论就个税法全面修正,还是个税体制深入改革而言,“个税起征点”其实都不是最重要和最关键的问题。因此,过分将个税法修正改革的关注点集中到“起征点”上,可能从整个局面上来看并不是十分科学理性的态度。但我们应充分意识到,诸如个税法修正这样的立法活动,其法治价值不仅是“实质”层面的,也是“程序”层面,不仅是“科学理性”层面的,也是“立法民民主”层面的。
这也就是说,“维持起征点3000元不变”的结果,即便在实质上并无坏处、合乎科学理性的,“85%不赞成”的民意在立法程序上也应得到充分尊重和认真对待,,并尽可能地将之体现到立法结果中去。这诚如我国《立法法》明确的,“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而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安建此前也强调,“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绝不是走形式、做个样子,而是实实在在通过这个形式,更充分反映民意,更充分集中民智”。
那么,此次个税法征求意见,其“实实在在”的程度成色究竟如何?若起征点维持在3000元并获通过,全国人大无疑需要更多解释,以取得民众的理解与支持。在笔者看来,要体现“反映民意,集中民智”,还需通过今后审议过程中,立法机关更多的实际行动来做进一步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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