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西岸时评> 最新原创 > 正文

对威胁航班安全者须严惩不贷

www.fjnet.cn?2012-10-11 11:33? 侯文学?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10月9日,国航CA4111、CA1578两航班起飞前在地面接到不明电话,对航班进行威胁。自8月29日至10月9日短短42天内,已有包括国航、南航、深航三家航空公司在内的5架航班遭遇电话信息威胁。这一惊人的密度,在国外都非常罕见。(10月10日《北京晨报》)

这种现象,显然不能再继续下去了。

这5起电话威胁航班安全的案件,均非恐怖分子所为,而是普通人。除8月29日飞往美国的国航CA981航班遭遇不明信号威胁来自与美方外,其余4起威胁信息都来自国内,3名犯罪嫌疑人均已被警方抓获。这些不法人员拨打“飞机上有炸弹”的恐怖电话,主要出于几种原因:或口无遮拦恶搞,或处于泄私愤,或企图通过阻止航班起飞达到不让某旅客离开的目的。8月30日晚,向深航ZH9706航班打威胁电话的29岁的犯罪嫌疑人熊毅,只是为了躲债发泄不满。10月9日威胁国航两班机的,被怀疑是精神病患者,但目前尚未被官方认定。

电话威胁航班事件为何会频频发生?北京航空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张起淮认为源于“两个不够”,即对这种行为属于犯罪的宣传力度还不够,刑法规定的处罚力度不够。他指出,目前的处罚情况是:有的犯罪嫌疑人只拘留五天,有的则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但刑法力度明显不足。而且,经济方面的处罚也较弱,经常就判罚500至2000元,这对于弥补因恐吓电话给航空公司带来的损失和延迟旅客出行并遭受惊吓的损失而言,是远远不够的,不能达到惩戒不法人员的作用。

这一问题,显然已引起司法界和国家立法机关的重视,2001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三)》增加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是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一刑事处罚条款的落实,显然会起到有效的遏制作用。

确保包括航班在内的交通工具安全,免受犯罪分子威胁、破坏,事关人的生命和社会稳定。因此,对公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对违法犯罪分子惩处,都需要加大力度。

  • 责任编辑:邓宇虹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