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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头文件不能僭越法律“红线”

2014-04-18 08:54? 黄春景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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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正常的社会,不能让红头文件比法律管用,这是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

4月16日,有湖南网友在红网发帖称,湖南省双峰县县委、县政府以红头文件的形式,“请求”将涉嫌收购25根象牙的犯罪嫌疑人李定胜取保候审。网帖称,双峰县企业主李定胜在被抓后,曾用关系找县政府的干部私下说情。该红头文件“请求”李定胜取保候审的理由是,如果不放人,会影响企业发展。(4月17日《中国青年报》)

发红头文件为嫌犯请求取保候审,如此荒谬的做法,笔者还是头一次“领教”。让人不解的是,地方政府为何要为商人讨这个人情呢?他们彼此之间有着怎样的利益勾连?

“如果对李定胜进行长期羁押,势必影响该项目的正常投产,进而影响全县。”细究红头文件中的白纸黑字,表面上是一种请求,实质是公权力的滥用。这种行政干预司法的行为,不仅僭越了法律红线,还稀释了政府公信力。

一个正常的社会,不能让红头文件比法律管用。在依法治国的框架下,这已是无需赘言的共识。然而,这份为嫌犯请求取保候审的红头文件,明显裹挟着浓郁的行政意志,实质在暗地里跟法律较劲。

遗憾的是,这种行政干预司法现象,在实践中仍不同程度存在,并严重影响着司法的公信力。比如,一些地方政府领导为“保护”当地企业,明示或暗示法院系统怠于执行外地法院对于本地企业的判决书、裁定书,导致外地企业即便赢了官司,最终得到的也只是一张“法律白条”。行政干预司法的背后,有相当复杂的经济利益链条,想斩断这千丝万缕的复杂关系,绝非易事。

无需强调的是,不能让红头文件架空法律制度。红头文件代表着公权力,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和强制性。地方政府滥用红头文件,不排除是权力“媚商”,抑或是权力“敛财”。毕竟,如此大费周章为商人出台红头文件,实属罕见。

只要我们稍加留意,不难发现,这份为嫌犯请求取保候审的红头文件,无不透出一种行政干预司法的“霸气”。先是“作为农民企业家,确实是不懂法而不慎犯法”的委婉求情,接着道出“任其发展下去极有可能引发重大社会不稳定事件”的严重性,最后是“如不能在今日给李定胜办妥取保候审,不仅会对本企业集团造成致命打击,也会给相关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将对双峰甚至娄底的经济发展、财政税收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威逼……这哪里是请求,分明就是一纸“要挟放人”的檄文。

正因如此,有必要从制度上加强对行政权力监督与制约,斩断行政干预司法的黑手。

红头文件作为地方政府、政府部门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现实当中红头文件违法、打架的现象屡屡出现。就拿“双峰县发红头文件为嫌犯请求取保候审”事件而言,这显然又是一桩典型的“行政干预司法”案。在任何国家,司法独立都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这些年,行政对司法公正造成的戕害,我们还见得少吗?因此,司法程序不应有行政干预,必须确保司法特有的独立与公正。

说到底,每一个人都应受到法律的约束,而之于红头文件,更应当受制于比它更高的法律和法规的约束。毕竟,它所关涉到的是社会每一分子的行为准则。从这个意义上说,红头文件绝不能僭越法律红线,这是一个法治社会的最起码的要求。由此而看,干预司法的红头文件不仅要及时予以制止,那些让红头文件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公权力,也应一并纠正,将其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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