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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让救护车,法律调节只是必要一环

2015-03-13 16:57:39?然玉?来源:羊城晚报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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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载,酝酿近8年的《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草案)》正向社会征求意见。草案提出,拒不避让或阻碍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通行,将按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最高可拘10日。

私家车拒不避让,救护车阻塞不前,此般情景公众并不陌生,甚至发生过由此酿祸、致人殒命的事情。既有前车之鉴,北京版的新规,自然获得广泛支持。“拒让救护车最高拘10天”,如此严厉的惩戒力度,远非扣分、罚款等处罚手段可比。的确,对于形塑公民行为习惯,法律的作用不可或缺。可这一切的发生,却也是需要前提的!私家车主会否因为畏惧严惩,而主动给救护车让路,或许还有待观察。

显然,法律若要产生普遍而真实的约束力,离不开严格的案例示范。这也意味着,只有拒让救护车的私家车主能够无一例外地受到严惩,才能真正建构起“新规定”的权威和现实效力。而要实现此局面,无疑要有一系列的辅助条件。比如说,恰当的权力动员,必要的技术准备,以及足够有效率的执法过程等。

换言之,针对拒不避让救护车的私家车,职能部门最需考虑的现实问题在于,谁来举报、如何取证、怎样判定和处罚?当然,可以将普通民众和救护车设定为“举报主体”,可是又该如何调动其参与积极性呢?再说完善取证,在“摄像头”时常缺位的语境下,有无可能重新界定并利用好路人手机视频、行车记录仪视频等证据形式?至于后续的调查处罚环节,执法部门又能否以成熟的业务操作来应对此类案例?

只有解决了上述种种疑问,“拒让救护车最高拘10天”的规定,才能落地生根。如若不然,此规定势必可能造成守法者“吃亏”、违法者“得利”。须知,在我们的汽车文化中,素来存在一种“藐视规则,逃避规则”的偏好,违法驾驶而不被罚,甚至会被视作“赚到”。在这种背景下,法律原本的调节功能,不可避免会遭遇考验。

之所以屡屡发生私家车阻路救护车的情况,很大程度与驾驶者的伦理信仰缺失不无关系。当驾车者对那些形而上的社会价值缺乏认同,只顾将自己利益最大化,所谓尊重生命、文明礼让一类的倡议,便缺乏认真践行的土壤。在此背景下,法律的调整与健全,虽必需却不足以解决所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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