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复旦投毒案”被告人林森浩的二审死刑判决复核,听取林森浩辩护人意见。辩护律师认为,判处林森浩死刑的量刑过重。他们希望最高法能摒除法外因素、舆论压力,公正地对该案进行判断。 这次死刑复核程序,让沉寂多时的复旦投毒案重新回到公众视野。该案发生于2013年4月,眨眼已然两年过去,但围绕案件产生诸多争议,公众或许记忆犹新。据说在约谈辩护律师前,最高法死刑复核法官已提审过林森浩。这一切表明我国对死刑慎之以慎的态度。 复旦投毒案之引发巨大社会关注,是因为它涉及两名名牌大学研究生及其微妙关系,并勾起人们对清华等高校发生的类似案件的沉痛记忆。这个案件还有一个大家容易忽略的新特点,就是专家证人等新因素的出现,标志着我国司法实践中辩护技术与策略的新发展。 这种辩护技术与策略,还叠加着传播技术与策略在法庭外的运用。林森浩的辩护律师希望最高法摒除舆论压力,而舆论压力很可能正是传播技术与策略运用的结果。可能还有不少人记得,在复旦投毒案的二审阶段,被告方聘请了国内知名“有专门知识的人”提供专家证言,指“黄洋系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坏死”。而且专家出庭作证前,就向媒体大谈特谈自己的意见,达到了想要的社会效果。 不管专家证言也好,还是通过大众传播达到某种社会效果,这些东西在国外早就司空见惯。“有专门知识的人”提供意见,可以拓展人们对案件的知识视角,至于是否被采信,有法官最后把关。公开表达意见,只要非法律所禁止者,实际上是双方都有的权利。允许这些技术与策略进入司法程序,是中国司法进步的标志。 但任何事情可能都有其两面性,如何彰显好的一面而抑制消极一面,技术难度不低。在新闻传播领域,曾经推崇一种“客观主义”原则,后来由于竞选、商业营销等方面的旺盛需求,美国首先发展出一套复杂的传播技术,实现对舆论和民意的型塑。现在国内有些律师开始这类技术策略。 近些年来,所谓“舆论审判”带给中国社会极大困惑,这种舆论未必是有人故意操纵出来的。另一方面,媒体为了达到某种预期阅读率,也懂得选择大众的痛处、痒处、柔软处下手,譬如说黄洋是人见人爱的好学生,或者把黄洋父母塑造成“决不原谅”的人,从而调动起强烈的社会情绪。案情叙事就有可能偏离真相。 还有,“有专门知识的人”作证,必须是对专门知识的真诚运用,不能违背良知。此类意见应当是审慎的,不能变成指鹿为马、胡搅蛮缠。我们的司法可能还欠缺应对此类情况的经验和标准。 现在要对“复旦投毒案”作一个了断,既不必害怕各种“辩护技术”,也要小心跨越那些技术陷阱。社会情绪可能是非理性的,而案件的真相只有一个,审判的原则也只有一个,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判决可能不甚讨喜,但令人遗憾的应该不是法院的判决,而是触犯刑律者的恶。 |
相关阅读:
- [ 01-09]复旦投毒案二审维持死刑 媒体采访不能“侵扰悲痛”
- [ 12-12]复旦投毒案二审也要“大胆假设,小心求证”
- [ 12-10]尊重“复旦投毒案”独立审判空间
- [ 12-10]“复旦投毒案”须一切由证据与法律说了算
- [ 12-10]复旦投毒案激辩利于司法正义
- [ 12-10]如果,复旦投毒案有一个“合理疑点”
- [ 12-09]复旦投毒案林父道歉不应以罪儿免死为目的?
- [ 05-09]复旦投毒案先予尊重再谈宽容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