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扫英烈只是事情的一个方面,利用清明节宣传我国有关英烈的法律法规,让更多的人知法懂法,而不是把法律当成新闻,同样也是不能忽视的重要内容。 清明节很快就要到了,祭拜革命烈士,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以及自我牺牲与奉献的精神,已经成为各地各部门每年清明节的一个常规活动,但是清明节前夕还是有一条新闻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一位吉林长春的老人希望通过持有的“革命烈士证明书”将自己舅舅的烈士墓迁回长春,但据吉林民政厅信访部门表示,按照国家规定,烈士牺牲在哪,就在哪安葬,烈士是国家财富,国家每年对烈士墓进行维护,且明确规定烈士墓不允许随便迁移。同时工作人员还表示,如果烈士墓确实在天津,亲属去往扫墓地点的路费由当地民政部门报销,当天住宿费以及回长春的路费都由天津民政部门报销,该待遇每三年可享受一次。 这条新闻被多家网站转载,不同的网站用了不同的新闻标题。有的标题是“官方:烈士是国家财富不能迁坟”;有的标题是“亲属扫墓路费可以报销”。通过这些网络小编们做的标题就可以忖测出他们的兴奋点在哪儿,依然改不了没事找事的一贯作风。可是这回我们必须说一句,官方的回应句句都于法有据。 我们国家虎扑篮球:烈士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这四部。一是2011年7月20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通过的烈士褒扬条例。这是目前有关烈士法律法规中级别最高的一部,共41条,主要规定了烈士的评定,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等内容。通过这部法律我们就可以看到,烈士是专指那些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以及为争取大多数人的合法正当利益而壮烈牺牲的人员。可以说,他们确实是国家的财富。 二是2013年6月27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这部法规主要是明确了什么是烈士纪念设施,以及烈士纪念设施的责任主体,其中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未经批准,不得迁移烈士纪念设施”。 三是2013年4月2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的烈士安葬办法,这部法规主要规定了对烈士安葬的具体方式,比如迎送的仪式、旗帜的覆盖等,以及向烈属发放各种证明。这部法规明确了“烈士可以在牺牲地、生前户口所在地、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安葬”。 四是2010年3月24日,民政部下发的《虎扑篮球:做好烈士亲属祭扫接待工作的通知》,通知在组织接待补助办法中明确了,“烈属自行前往(祭扫烈士)的,原则上由烈士安葬地县级民政部门接待,负责每位烈士三位亲属的食宿费用,并视情给予适当补助”。 综上,我们可以看到民政部门对于这位长春老人的回应完全有法律依据。之所以这样合情、合理、合法的回应会让一些人感到陌生和不适应,完全是因为我们自己对相关法律不了解、不熟悉。 事实上,这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法治的进步,国家对烈士墓地管理和对烈属优抚法方面的法律政策也越来越健全与完善,对烈士、烈属、烈士墓地的管理完全有法可依,只是由于我们对这些法规的宣传不够,让很多人对此知之甚少,以致听起来有点新鲜而已。 国家英烈是民族与国家精神的代表。近年来,在全国各地广泛开展的清明祭扫英烈活动为我国清明节注入了新的时代精神与文化内涵,这当然是一件令人振奋的大好事。但是祭扫英烈只是事情的一个方面,利用清明节宣传我国有关英烈的法律法规,让更多的人知法懂法,而不是把法律当成新闻,同样也是不能忽视的重要内容。 |
相关阅读:
- [ 03-20]让法律为见义勇为撑腰做主
- [ 03-16]“好人法”需要更多辅助性法律支持
- [ 03-15]法律不强人所难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