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位说出“这就是个抢的单位”这种话的城管,不知道是否是哈尔滨双城市城管执法局雇的“临时工”。 在这起引起争议的执法事件中,无论是去执行任务的城管,还是回答问题的“临时工”,都可以说犯了三个很严重的错误,以至于触了众怒。
首先,城管不清楚何为强征。倘若是战时或者是突发事件中出现“强征”市民财务的情况,相信大家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法律对征用的适用范围非常严格,除因国家需要对土地进行征用外,一般唯有紧急情况下才可以征用公民财产。如因抗击非典之需而紧急征用某些物资;特别紧急的甚至虽可以即时强制征用,但事后需要按照行政权限补办批准手续,并给予一定的补偿。
试问,去敬老院给老年人送元宵,能算的上紧急情况吗?不知敬老院里的老人是急需这140袋元宵救命呢还是需要当药引子治病?行政执法的基础必须是有法可依,可是,在这次“强征”过程中,不知双城市城管执法局依的又是哪部法律呢?
其次,城管不清楚怎样做慈善。慈善的目的是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扶危救困。人们既不能用打家劫舍的钱去资助失学儿童,也不能以“为了穷人、弱势群体的利益为名”,动用别人的财产。因为这样做,一来侵犯了他人的利益,二来违法了慈善自愿平等的原则。
任何扶危济困的行为,必须由捐助者自愿决定,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权利强行别人做慈善。但是,现实生活中,往往会遇到动用公权力“命令”居民、职工捐款的情况,这样的做法,实在是有违慈善的初衷。
最后,城管不清楚公权力的边界在哪里。常言道,不问自取,视为贼也。哈尔滨市双城市城管执法人员,在未征得商户同意,有违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强征”了副食店商贩140多袋元宵,这种行为,说到底的确就是“抢”。
之所以出现这种事情,关键还是因为公权力的膨胀。公权力一旦发酵、无法约束,便会像脱缰的野马,不仅会让执法人员变得越来越目无法纪、越来越猖狂,也会造成对法律与公民权利的肆意践踏,最终让执法人员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利用手中的权利,“强征”商铺的元宵,城管工作人员居然表现得如此淡定自若、理直气壮,还自认城管就是个“抢”的单位,这不得不说,公权力已令其膨胀到何种令人发指的地步。近些年来,许多地方的城管一直在不断采用柔性执法、女性执法等方法来改变城管在市民中的形象。但如今看来,倘若城管对权力本身进行反思与约束,而是利用手中的“合法伤害权”任意行事,日后城管们犯的错又岂是一个“抢”字了得?
' />如果不是媒体证实,恐怕难以让人相信,这不是在拍影视剧,而是真实发生的一幕。城管通过强征手段拿到的百余袋元宵,虽然送给敬老院用来慰问老人,表面上看是一种善举,然而这样的强征未免有些“抢”的意味,即便“抢”来的元宵再多,也丝毫没有搀杂任何爱意,不仅让元宵变了质,也让爱心变了味。
这些年,有关城管的新闻屡屡见诸媒体,总体而言,城管给人的印象大多停留在暴力执法、野蛮执法的层面,负面新闻可谓举不胜数,也难怪民间盛传“城管猛于虎”的感叹。城管部门的权力到底有多大?这个问题如果认真追问,才知道城管既不是权威部门,也绝非要害机构,其权力范围不过局限于日常的城市管理,就职责本身而言并非“暴力”的代名词。那么,城管执法却为何如此肆无忌惮?这些从“抢元宵”的闹剧中或许能寻到答案,“这就是个抢的单位,抢是领导临时决定的。”城管执法局工作人员的此番回应不仅显得理直气壮,而且大有“抢了又如何?”的惊人气魄。
城管既不同于公安、司法等部门,其执法难度相对也并不复杂,暴力执法事件完全可以避免。反思城管的执法方式,不难看出,城管执法之所以形成放纵姿态,与其不严格的监管制度密切相关。就当前而言,各地城管队伍均由各地方政府组织、管理,说到底也就是各自为政,一切听从于当地政府,而政府管理的事物过于庞杂,对城管部门缺乏相应的监管和权力约束,再加上没有统一的法规对城管执法的权限、追责等细则作出明确规定,这才导致城管执法的自由散漫,久而久之也就形成对执法的放纵,出现“抢元宵”之类的暴力执法现象也就不难理解。
平心而论,打着“爱心”的幌子“劫贫济贫”,个中滋味确实让人五味杂陈。面对“抢元宵”事件,恐怕一句简单的“执法走样”不足以平息民愤。说到底,“执法走样”不过是“公权滥用”的遮羞布,如果权力得不到有效约束,违法违规现象得不到严厉惩处,类似的甚至更严重的事件就会层出不穷。
' />城管工作就是抢,此言一出,争议备至。有网友调侃道:这么多年了,城管暴力了这么多次,但这一次的城管最可爱,因为他们说了实话。网友调侃之言,或许有些讽刺,但道理却不假。就当前的城管而言,不是我们非得妖魔化他们的形象,只是一次又一次的事件后,城管真的只带给我们一些不良印象,而“这就是个抢的单位,抢是领导临时决定的”,更是一语道破天机,让我们看到了一些城管的真实意识。
本来,城管要去敬老院慰问老人,买点什么东西,其实花不了几个钱,可人家硬是不按常理出牌,不去买,也不从自家拿,就去大街上溜达一圈,开着三辆车,看见谁家卖元宵,就收了。你说,本来去敬老院慰问,该是城管改善自我形象多好的一次机会啊?要是被媒体撞见,无论是否是作秀,对城管形象的改变,肯定是有一定作用的。
遗憾的是,本来是好事一件,经过城管这么一抢,再加上城管那么毫不掩饰的解释,好事也变成坏事了。我们知道,城管有一定的执法权,但执法,真的不等同于去抢,这是只有强盗才做的事情,城管毕竟是执法者,而非强盗,干着和强盗一样的事,难免会让其形象大打折扣。
这些年,城管的形象日益被妖魔化,看见城管一词,总让人联想起鸡飞狗跳、横行霸道等不良词汇,脑海中浮现的,也大多是城管打人的画面,所以,每每有城管的新闻,后面的一大群跟帖,多数是谩骂城管的。于是有人感叹:城管的形象被妖魔化了,不是每一个城管都素质低,都崇向暴力的。接着,城管为改善自身形象,也作出不少努力,如换制服,如眼神执法,如招聘美女城管等等,但没有哪一次的改变,让公众真正改变对城管的印象。在我们看来,即便人不同了,制服换了,但城管还是城管。
当我们看到城管自己都表示——我们的工作就是抢。我们只能感叹一句,有时,并非我们要去妖魔化城管,而是城管的所作所为的确不争气。你说,社会舆论都已经在很理性地呼吁公众要理性看待城管了,可城管这么一“抢”,其实又把自身的形象显露无疑了。江山易改本性难移,当城管生活的环境与氛围如此时,我们其实很难对其心存过高的幻想。
“这就是个抢的单位”,这不仅是城管是一种意识,也是城管环境的一种生态写照。这样的生态背后,是扭曲的意识观,执法者与强盗行径无异的背后,是对其自身执法权的一种亵渎。这种生态,是必须纠正的,而纠正这城管最根本的意识,远比让城管换马甲更实用,也更有现实价值。执法靠抢,一语道破妖魔化城管的天机,也一语点出改善城管形象的法门。故而,对这样的城管,必须严惩到底,不能不了了之,因为任何的放纵,皆可能是对城管非法执法的一种纵容,只有严格约束城管的执法权,坚决打击城管的非法执法行为,纠正城管的错误意识,城管形象不再被妖魔化,才可能从梦想照进现实。
' />商户的元宵,当然可以用来慰问敬老院老人;城管局的执法人员,当然也可以去敬老院献爱心。
不过,未经许可就将商户的元宵送给了敬老院老人,则无论其目标如何堂皇光鲜,也难掩强抢民众财物的性质。
执法的本质固然是一种“掠夺”,但这种“掠夺”应该在边界明确、众人皆知的法律框架下发生,这既是依法行事的出发点,也是执法之所以区别于一般暴力的根源所在。
现代法治理念强调的“告知”、“同意”原则,其实已明确界定了政府部门执法与暴力掠夺的边界。即相关各方都应在法律法规的限定之内,执法一方有告知的义务,被执法一方有知情的权利,而无论同意与否,依据和尺度都只能是法律法规。
长期以来,公众每每质疑城管人员的打人、扣货行为,而城管人员也总是一再辩解,强调自己行为的辛苦以及善意,认为社会是在妖魔化城管。
其实,问题的关键在于城管的种种强梁行为到底有没有法律授权?如果有法律授权,城管执法过程中的一些过头行为还可以认为是执法不当;如果没有,则与暴力掠夺并无二致。
至少到目前为止,城管“执法”并无充足的法律依据。以双城市这起元宵事件来说,城管人员所谓的“抢”论,正是这种尴尬处境的直接表现。
这里面,并不存在“走样”、“不走样”的问题,而是根本就不具备执法主体的地位。
一个理性的、法治的社会,不应该容忍这样的行为存在。当务之急,必须在存续之间做一个选择,城管若是继续执法下去,则一定要尽快从法律层面明确其执法地位,不然,总是胶着于展览城管暴行,并不可能求得救赎。
' />一句“这就是个抢的单位”,让双城市城管执法局彪悍外露。与口头上的彪悍相比,双城城管开车沿街“强征”元宵的行为,更显得霸气十足。纵然有慰问敬老院老人的或善意或作秀的诉求,双城城管筹措慰问品的过程依然让人瞠目结舌,正如商贩所指斥的:不告诉一声就搬走了,这跟偷、抢有什么区别。显然,这不是简单的执法“走样”。
虎扑篮球:城管是否有权没收商贩的工具、物品和所得,这一直存在很多争议。一方面,在我国的法律框架中,没收财产是一种刑罚,即使无证摊贩的经营工具和商品也是物权法保护的公民合法财产,理论上行政机关没有没收的权力;另一方面,我国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罪,一般并不包括街头摊贩无证经营的日杂合法商品。因此,在学界和舆论的不断追问下,各地城管对所谓违法商贩的工具、物品和所得,逐渐采取暂扣的方式,而非剥夺产权性的强制没收。
即便按照现行行政处罚法第53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对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也只能进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而不能自行处理,而且拍卖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基于此,一些地方已明确“废止城管可捐没收物品规定”,对当事人接受处理的,退还暂扣物品;对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暂扣物品,公开拍卖,以强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譬如2009年上海市出台的《城管执法暂扣物品保管和处理暂行办法》,即体现了这一思路。
在这种行政执法不断调整和进步的背景下,我们要追问双城市城管局:有何权力在副食店商贩不知情的情况下,“强征”元宵,并且以捐赠方式慰问敬老院?这是否相当于对“没收”财物做自行处理?即使按照现行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但副食店商贩的经营并未违反行政处罚法,其所购进的元宵也不是非法财物。双城毕竟不是影视作品中的“鹅城”,城管哪来的胆量沿街“强征”?
无论从法理上,还是揆诸有瑕疵的现行行政处罚法,双城城管“强征”元宵都根本立不住脚。既然于法无据,执法者的行政行为必然将违反相关法律,这又岂止是轻飘飘的执法“走样”问题?这还能叫“执法”吗?
当“抢”成为一种行政执法方式,而且理直气壮地宣称“这就是个抢的单位”,这不只严重损害了政府部门的形象,更深深刺痛了法制尊严与舆论神经。是以,仅内部性地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远远不够,必须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及相关决策领导的责任,并且赔偿商户损失。长远来看,还需在法律体系内理顺法理,规范行政权力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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