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的司法拍卖,居然成为法官“落马”的“重灾区”,背后的原因值得深思。
表面上看,这种现象是由于司法拍卖过程中存在的巨大利益空间。2009年,全国各级法院执结案件的标的额为5760.1亿元,根据报道,这其中有相当大比例的财产是通过司法拍卖实现的。巨大的利益驱动,使少数利令智昏的司法工作人员忘记了自己的神圣职责,在司法拍卖中以各种各样的不作为、乱作为、串谋等行为渔利。
执行问题和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进入司法拍卖领域的不动产往往标的额较大,用一位基层法官的话说,“官司一生一次,影响一生一世”。由于拍卖行为牵涉面广,受到影响的不仅是被执行人、竞买人、相关方,而且直接影响人民法院的形象和司法公信力。另外,我国拍卖行业起步较晚,司法拍卖若不规范,势必影响处于发展中的行业生态。
深层次分析司法拍卖中的问题,关键在于法槌和拍卖槌之间缺乏有效的隔离。如何从制度上建立“隔离墙”,是下一步立法工作和司法实践的重要课题。不受监督的权力势必被滥用,执行权也一样。近年来,各地法院纷纷探索执行领域的“分权制约”和“阳光处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启动的执行机制改革,探索分解执行权,对执行权进行“分段制约”;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将外部监督引入司法拍卖,保证司法委托拍卖的公开、公平、公正;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委托拍卖改革。这些措施,正是探索法槌和拍卖槌“隔离墙”的有益尝试。我们期待这些司法实践中的有效做法,能够为全国层面的立法、司法解释所吸收、借鉴。
此外,法槌和拍卖槌之间的隔离,也需要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树立一道内心的“隔离墙”。法律和制度管的是“行为”,对于司法人员来说,在制度尚未健全的领域,还需要强烈的司法信念支撑。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明确要求,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这是一项职业要求,也是一项道德律令。
在制度“隔离墙”和内心“隔离墙”的双重作用下,我们期待更多的阳光照进司法拍卖领域,让这一领域更加规范,监督更加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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