才听说有专家建议在消法修改时写入“后悔权”,那边深圳已有房产商急消费者所急,推出买房可以吃后悔药的活动。最新消息则是,购房者对此并不热心,签定带有后悔权特殊协议的人不足两成。纳闷啊,看上去很美的玩意儿,咋就没什么人疼爱呢?
先介绍一下何谓消费者后悔权吧。顾名思义,这就是说在购买商品后一定时间内,允许消费者冷静一下,不想要的话可以不说明任何理由,直接把东西退回了事。这样说起来,后悔权虽然没有正式写进消法,其实在消费领域并不稀奇。那些大商场经常打出来的什么“7天内无理由退换货”,差不多就是这个意思。
还见过一些保险品种,直接在协议书上标明参保人可以享有一定期限的“犹豫期”,在这个时间内可以退保。这也是后悔权的体现。说得更明白一些,后悔权大致是售后三包服务的升级加强版。如果这个后悔权能在法律上得到确立并加以推广,还是很有积极意义的。正如专家说的,这是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延伸。后悔权制度的建立,因此还可以看作消费者权益保护进入了一个新时期。
当然,并不是所有消费方式都适用后悔权。你上饭馆,总不能说吃了一半还可以后悔,然后不用付钱就走人吧。更重要的是,权益和责任其实是对等的,商家为产品承担风险,消费者也当为自己的信用负责。从这点来看,后悔权在国内推行,肯定不是全方位铺开,在法律中还会有一定限制或适用条款;而且这一制度从蹒跚起步到成熟运用,也有赖于社会整体诚信水平的提升。
记得多年前,某国外直销产品进入中国市场,率先实行了(现在看来就是)后悔权这个新鲜招数:任何消费者在使用产品不超过一半时,均可无理由退货。结果,该公司窗口一度排满长队,许多人直接把产品倒出一半,然后拿着瓶子去退货。最后呢,公司也给自己吃了一粒后悔药,赶紧收回上述政策。
天下没有免费的后悔权。对于商家而言,这不仅是一种销售承诺,也是一大促销法宝。基于风险和收益对等的原则,商品销售服务保障越彻底,就会赢得越多消费者的信任。从这个角度看,深圳某房产商热心于推动后悔权,后者的因素恐怕还多一些。这一点,房产商自己也“供认不讳”。而对于消费者来说,这个后悔权也不是什么免费的午餐。它除了让你更容易拿出钱包,无形中也是一种人性的考验——显然,这同样是一种道德成本。
这样说并非唱衰后悔权,而是想指出:后悔权是消费者权益保障的一种体现方式,值得尽快在法律体系中加以确立;另一方面,也要看到不当运用后悔权,也会引起一定消费纠纷,因此有必要对后悔权的适用领域及约束条件作出明确规范。比如有专家认为,后悔权目前可以在邮购、网上销售、电视购物等领域推行,这就是比较务实理性的做法。
至于深圳买房附送后悔权,为什么却没有受到购房者的热烈追捧?我想具体原因除了消费者早就看破这是一种营销手段外,还在于买房是桩大买卖,许多人之前往往“踏破铁鞋无觅处”,看遍了各种楼盘,所以下订单时已然胸有成竹——除非质量原因(这也有法律相应保障),一般不会也不愿这么快就后悔。这家敢于吃螃蟹的房产商,如意算盘还是打得不够响啊。 (作者系资深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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