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的高考招生中,山东省首次试点将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纳入录取依据,试点院校临沂师范学院的投档考生中,有十几名考生由于“综合素质评价低”而被退档,而有的低分考生则因为“综合素质评价高”被录取。(8月30日《中国青年报》)
据悉,山东省的办法,是由大学教授组成的专家录取组“认真审阅考生电子档案和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然后提出录取建议”。只是通过这些难免见仁见智、表述或也模糊的评价信息,便决定一个人是否应该被录取,显然有些轻率。
高校大多是培养专门人才的,就此而言,所谓的“综合素质”对一个专门人才的发展究竟会产生怎样的作用,很难加以预判。比如,一个人对文史哲均有涉猎,琴棋书画样样精通,“综合素质”算高了吧,但这样的“综合素质”对其发展究竟是利是弊呢?试举一例请教:如果当年的陈景润在今日之山东参加高考,其“综合素质”算高算低?退一步说,就算“综合素质”对于高校招生确实非常重要,但高考录取最好只追求“看得见的公平”,难以清楚计量的“综合素质”,远未到可以纳入高考录取依据的时机。如果某些实现公平的手段是看不清、摸不准的,则哪怕有再多的“积极意义”和“正面作用”,也不应纳入普遍的制度之中。
应该说,当前高考录取中的许多乱象,都与未能坚持“看得见的公平”这一原则有关。譬如特长生加分政策、自主招生和保送生制度,都本来是为了弥补招生制度的缺陷,但这些政策制度的实施过程却越来越显得事与愿违,乃至不公平性亦日益凸显。究其原因,就在于这些政策制度往往缺乏统一的标准,实施的随意性太强。
当然,并不是说高考要永远因循下去,终有一天“综合素质”是要被纳入录取依据的。但那一定要在高等教育资源极大丰富,高等教育健康竞争格局基本形成,各项社会监督制度基本成熟之后。在高考仍然是社会底层跻身高层的主要渠道的今天,高考的公平决不能成为被折腾的“实验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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