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孙伟铭案的关键词有“长期无证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等等,但这些远不如“醉酒驾车”这一内容引人注目。从2009年夏季以来,各地出现的酒后驾车导致交通肇事,多次引起了舆论的强烈反应。以至于公安部在全国开展了打击酒后驾车专项行动。应该说,这一举措有回应舆论热点和公众期待的及时性。各地警方在行动中,还想出了各种办法,比如,异地用警,甲地的民警到乙地执法;再比如,执法民警现场手机关机,并收缴酒后驾车当事人手机,这些举措的用意是避免说情,为严格执法创造条件。
由于专项行动效果明显,有媒体用“专项行动开展18天,上万人顶风作案”来形容酒后驾车的严重态势。这显然是不了解“专项行动”的特点所致。一般而言,专项行动往往是一场执法运动,具有集中性、阶段性、运动性特点,并且,往往数量集中、成果显著、见效快。在这样的执法运动或者说是执法风暴中,一些平日里就经常酒后驾车的人被“抓个正着”应该不是一个意外的结果。问题是,急风暴雨式的执法运动过后,酒后驾驶的现象会不会得到真正的遏制。
比如,有的地方,前几年整治过酒后驾驶,当时,酒后代驾的生意开始火爆。但执法行动过后,一切又恢复到从前,酒后代驾公司再次生意冷落,门可罗雀。直到今年夏天,这些已经生存艰难的代驾公司生意再次红火起来。这样的现象表明,执法运动往往会陷入“情况严峻、集中整治、情况好转、情况再严峻、再整治”的怪圈。
今年夏天,在整治酒后驾车专项行动的重压之下,一些解酒药、醒酒药和酒精测试仪等等所谓的“解酒经济”也在异军突起。认真分析酒后驾车现象就会发现,在我们这样一个有着“古来圣贤皆寂寞,唯有饮者留其名”文化积淀的社会,喝酒对于很多人而言,已经成为有着深刻传统和融进血脉的生活习惯。无酒不成席,喝酒才能交流感情,才能办成事,不喝酒就扫兴和影响社交等等因素,使得很多人不能不端起酒杯。这就使得集中治理酒后驾车比较容易,根除长期以来形成的文化意识和习惯却很困难。
来自国家发改委的消息说,今年前8个月,我国的汽车销量将突破800万辆,而预计全年汽车销量将超过1200万辆,这是一个创纪录的水平。中国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进入一个崭新的汽车社会,而汽车社会的一个基本规则就是驾车者必须讲文明、守秩序。而一再吸引眼球和牵动社会神经的酒后驾车肇事事件,是很多人还没有适应汽车社会生活的直接明证。
当喝酒的“老习惯”与驾车的“新方式”遭遇的时候,有的人想“鱼与熊掌兼得”,既喝酒又驾车。因此,如果不从社会传统和社会心理的角度,对刚刚走进汽车社会的人们进行引导教育,而只靠疾风暴雨的执法运动,很难根治酒后驾车的顽疾。当然,我们也看到,随着社会舆论的深入讨论和专项行动的持续展开,“喝酒不驾车,驾车不喝酒”的基本理念正在逐步深入人们的生活。只有改变观念,整治酒后驾车才能取得真正的成效,从而走出过去的执法怪圈。
' />手机从它诞生起,似乎就有比通讯更广泛的社会功能。比如,在我们这个人情社会,它就成了便捷的说情、勾兑、走后门的媒介。天津有关规定,正好印证了这样的社会现实:在交警执法过程中,说情的现象司空见惯,令执法效果大打折扣。“盛情难却”之下,只好祭出关闭手机的“法宝”了。
问题是,关掉了交警的手机,并没有关掉潜规则。
手眼通天的醉酒驾车者,可以通过说情来逃避处罚,就是一种潜规则。按照学者吴思的说法,“潜规则”是指藏在正式规则之下、实际支配着社会运行的不成文的规矩。对酒驾、醉驾等违法行为来说,白纸黑字的法律规定是正式规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谁酒驾、醉酒,都该绳之以法,这本是天经地义、无话可说;交警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当然职责,本该铁面无私、理直气壮。然而很多时候,一个电话竟然就能让这套正式规则形同虚设,酒驾、醉驾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为什么醉酒驾车等交通违法事故层出不穷?不得不说与这种潜规则盛行带来的执法不力有莫大关系。
但是,天津的规定对这套潜规则不是迎头痛击,而是采取了一种退避三舍的默认态度。“关闭手机”的潜台词其实是:我惹不起你,只好躲着你。于是,潜规则毫发无损,一有机会仍然可以畅通无阻。
事实上,说情的途径不止于手机。因此天津不得不同时规定:在检查过程中,一律快速检测酒精含量,一旦锁定违法证据,就快速处罚和上传处罚结果,快速制作案卷,快速申报审批,达到醉酒情况的快速拘留……之所以要快,就是为了抢在说情者的前面,杜绝手机之外的说情机会。那么试问:如果说情者的动作比交警的动作还快,怎么办?是不是意味着潜规则仍然管用?
潜规则的产生,总是基于现实中人们趋利避害的利益考量。比如,在交警执法过程中,给他们打来电话的还不一定是其亲戚朋友,可能更多的正是其顶头上司。这种情况下,谁会拿自己的前程和切身利益与顶头上司作对呢?也就是说,潜规则也存在于交管部门内部。对这样的潜规则,作为代表法律威严和正义的执法部门,不痛下杀手解决之,而是掩耳盗铃逃避之,实为下下之策。
' />不少网友就“官员醉驾被拘”提出了新问题:醉驾被拘的15天时间里,他们不用上班工资照发吗?交警部门的答复是:只要公职还在,他们就会照发工资。(8月24日《南方都市报》)
这样的“美事”,让人好生艳羡,放在别的行业,莫说私企、外企,就是国企职工,也无法享受这样的待遇。这让人疑惑:莫非醉驾官员被拘不是在接受惩罚,而是“带薪休假”?权利与义务对等,企业职工不上班不能产生效益,老板当然就不发工资。
同样,官员不上班期间不能履行公务,按道理不发工资才是。还有,梁惠明被拘15天完全是咎由自取,怪不得别人。可这段时间里,还给他发工资,岂不是有纵容醉驾之嫌。
事实上,在梁惠明醉驾处理上,已经体现出官员与普通民众的差异性:他当晚并未被拘留,第二天还照常上班,在舆论的压力下,交警部门才作出拘留15天的决定———这些无不暴露出凌驾于公众之上的特权。
梁惠明身为公务员醉酒驾车,已有违公务员纪律;作为纪委书记,更是违反相关官员管理条例。这种行为如不严肃处理,必对官员群体产生不良的暗示:醉驾有什么大不了的!此次全国范围的整顿醉驾行动,公安部明确规定:任何人不许说情,任何人不得例外。醉驾的梁惠明书记却被放宽执法,而不是规定内的“从严执法”,暴露出地方执法的弹性化,这也是公众最担忧的地方。
不看人“下菜”,秉公执法,这是对地方执法者的考验,也是公众的期望。与此同时,对醉驾官员的处罚规定也应该有所调整,至少不能让他们违法违纪之余还享受“带薪休假”!
' />酒后驾车,害人害己,这是地球人都知道的基本道理,而且也被法律命令禁止,何以在广州番禺区榄核镇纪委书记梁惠明看来,竟与自己无关?从前有所谓的马列主义老太太,把马列主义装进手电筒,只照别人不照自己,纪委书记梁惠明何偿不是如此!当他将党纪国法装进电筒里的时候,自己俨然成了法纪的操纵者。而一旦别人的法纪手电筒照到他自己,他立刻就原形毕露。可以说,“醉驾无辜论”和“醉驾工作需要论”,是典型的夫子自道。在民警对他进行劝诫的时候,他称自己是“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这个身份似乎成了他的护身符,他向交警说自己态度好,希望“网开一面”。而当交警强调不论什么身份都必须接受酒精测试时,这位“纪委书记”马上变脸,开始不停地打电话“求助”,企图逃避惩罚——他醉驾了,就是无辜的,就是工作需要,就希望法外开恩,逍遥法外。总之一句话,纪委书记就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就可以颠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天条。这就是一个堂堂纪委书记的作派,一个主管党纪的负责人的政治品质和素质。可以想见,党风党纪教育由这样的人来主抓,会有什么结果。
如今,革命竟成了请客吃饭。但可以肯定,纪委书记梁惠明的喝酒吃饭,他不会自己掏钱。那么,是谁、掏谁的钱、又为什么请一位纪委书记吃饭?这与他所谓的“工作”又是什么关系?他酒后驾驶的车,是公车还是私车?
当请客吃饭变成了“工作需要”,当酒后驾车变成了“工作需要”,当公费出国也变成了“工作需要”,那么,还有什么不是“工作需要”呢?“工作需要”,“工作需要”,有多少吃喝嫖赌和坑蒙拐骗假汝名以行!然而,恰恰是这些挥霍公帑的丑行,正在沦为一种常态,而被梁惠明之类的纪委书记视而不见。其实,这种常态,也正被梁惠明们一天天地实践着。不仅如此,执法犯法,也成为一些执法者践踏法律尊严的便利手段。
在我看来,纪委书记醉驾的拙劣表现,完全可以成为解剖官场生态的一个活标本。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但是,为什么榄核镇纪委书记梁惠明酒后驾驶,是在20小时后才被拘?既已确定醉驾,那么,按照程序就应该立即执行拘留,交警为何要请示领导,而且“让其由镇主要领导带回,待处理”?
又是谁、以什么理由领走了梁惠明?我们的社会,难道真的像西游记里所表现的那样:“有后台的妖怪都被领走了,没后台的妖怪都被一棒子打死了”?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流传久远的法条,难道真的只能作为一种理想而存在吗?
' />警方的解释显然站不住脚,正如公众所质疑,如果逮住的是个无固定职业和住所的人,这样做醉驾者很容易就逃脱了。而且依据相关法律,在强制抽血的检验结果出来前,有醉酒嫌疑的驾驶员应该被控制,而不能放回去,除非当事人出现身体条件不允许的特殊情况——这样看,番禺警方对醉驾官员梁某的惩处显然有袒护之嫌。这种做法是很危险的,既伤害了严打醉驾运动的公信力,也容易使醉驾问题激化为官民矛盾。
很明显,醉酒驾车并不是属于哪个阶层的原罪和专属哪个群体的罪恶标签,人人都可能醉酒,人人都可能开车,人人醉酒开车都会危及交通安全。醉酒驾车是醉酒者对公共规则和公共安全的侵犯,是醉驾者与公众的矛盾,而不是富人与穷人、民众与官员、强者与弱者的矛盾。公众的敌人是无视法律的醉酒驾车者,而不是官员或者富人——可是,如果执法者在治理运动中不能公正执法,不能严守程序、严格执法、一视同仁地惩处每一个违法者,偏袒了公众本就深恶痛绝的特权群体,哪怕仅仅在程序上有一点儿瑕疵,执法时有一点儿偏向,都容易激起民众敏感的愤怒,从而使本属公共矛盾的醉驾问题演化为官民矛盾、官民对立和官民冲突。
官员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尤其是在官本位的语境中,权力常常被发现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平民违法必究,而有些官员则能依靠权力的羽翼轻易逃脱法律的惩罚,这正是法律缺乏公信力的制度根源。于是,每逢有针对某个社会问题的治理运动,舆论的眼睛总会本能地紧盯着官员群体,很自然地将“能否一视同仁地严惩官员”视作执法是否公正的衡量标准,以“有罪推定”的逻辑苛求地紧盯每一个执法细节,试图从中找出证据印证自己的猜想。
这种舆论的聚光灯和放大镜下,执法者哪怕有一点儿程序瑕疵,也会被敏感的舆论抓住把柄,成为公众发泄不满情绪的出口。一起普通的社会事件就会激化成严重的官民矛盾,邓玉娇案是这样,胡斌飙车案也是这样。番禺警方违反程序让醉驾的纪委书记“照常上班”(平民根本享受不到这样的待遇),显然也使矛盾的性质发生了变化:人们不再将矛头指向醉驾者,而指向官官相护,指向法律对官员的包庇,指向违法不受追究的特权。本是醉驾者与公众的矛盾,就这样演化成了民众与官员群体的矛盾。
这样的矛盾转化,既使治理酒驾运动的公信力大打折扣,又激化了官民矛盾,更有害于醉驾问题的治理:官员违法受到袒护,我们有什么理由尊重法律呢?人们沉浸于官民冲突的受迫害想象中,而忘记了醉驾是一种公害。
理性的执法者,应该能敏锐地感受到公众的这种情绪。在针对醉驾的执法上,越是涉及到官员的案例,越是要严格依据法律程序,严厉执法,透明公开,一视同仁,绝不护短,借此向公众传递“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信心,消除公众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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