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记者节能唤起全社会从制度上和法律上保障记者权益,保障记者对公共权利、公共利益的捍卫和深度介入,这也许是记者节对记者的最大价值。
11月8日,是新中国第十个记者节,在国人历来有逢五逢十纪念的传统心理下,第十个记者节也显得别有意味。
旧中国,也曾有过记者节。上世纪40年代,《大公报》主笔张季鸾对那个时代的“记者节”作了别开生面的解读——记者节,一是记者的节日,一是记者的节操。当下,记者的节操经常被重提,也仿佛越来越凸显它的现实必要性。因此,记者具有节操意识,拥有责任感,敢于担当,显得迫切而必需。
除了节操,记者遭遇的困境似乎更让人感叹。比如,记者遭遇语言的辱骂。“卑鄙小人,犹如一条丧家之犬;他的眼光阴冷可怕,面貌令人可憎,让人第一眼看了就觉得是个黄鼠狼,不是个好东西”。这些侮辱性的语言,是湖南省石门县宣传部公函的内容,是用来描写《中国妇女报》湖南记者站一位叫成德林的记者的(11月6日央视《新闻1+1》)。用公函来辱骂记者不常见,但辱骂记者的现象却并不少见。这其实表明,有一些人是带着阴暗的心理来看记者这个职业的。
比语言的羞辱更让人寒心的是人身伤害。从谷歌搜索“记者被打”这一词条,多达13200000条查询结果跳出来,由此我们悲哀地发现,记者被打好像越来越“常态化”了。也许从另一种角度来说,记者被打恰恰说明了记者这一职业的荣耀,因为,被打的记者多是因为舆论监督,这些监督触犯了各种既得利益者的利益。记者一再被打,显然是不正常的,如果连记者的权益都保障不了,何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无论是语言羞辱还是人身伤害,背后都隐匿着一个沉重的话题,即如何保障记者的权益。日前,昆明市出台条例,明确规定“干扰、阻碍新闻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问责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此举被解读为用法律形式保护媒体正常采访权,但有人也提出了如何定义“干扰、阻碍舆论监督”的问题。我们还看到,广东东莞市下发文件称,将发放“专用采访证”,这种证采取年审制度;舆论认为这实际上是限制记者的采访活动。此举迅速引起舆论热议,足可看出公众对记者权益的关注,其实更是对自身权益的关切。
知名学者展江认为,依法治国,落实宪法,应该体现在新闻法制更加健全,新闻道德准则更有可操作性,新闻职业组织的职能更加正常化,这几个环节共同构筑了一条维护记者权益的链条。斯言不谬!只有法律的尊严真正得到了捍卫,记者的合法采访权才会得到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才能得到更好的维护。
在今年记者节之前,新闻出版总署已经表示,“各级人民政府应为持记者证进行采访的新闻工作者提供便利和必要保障”。如果记者节能唤起全社会从制度上和法律上保障记者权益,保障记者对公共权利、公共利益的捍卫和深度介入,这也许是记者节对记者的最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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