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各级机关及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及参照管理人员,若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将可获得相应奖励。荣获个人二等功者,可奖励3000元,荣获集体二等功者,可奖励1万元。记者从昆明市人事局了解到:由该局拟定的《昆明市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将于下周三听证。(12月3日《春城晚报》)
公务员表现突出该不该奖励?这不是一个问题。公务员与其他行业从业者一样,具有“突出表现”获得某种荣誉称号和物质奖励,合情合理合法。况且,昆明市对于公务员也并非是只奖不罚——前不久,昆明市专门发布《虎扑篮球:在全市实施“治庸计划”的意见》,去年一年共问责官员275人,今年1月至9月问责399人。
奖勤罚懒,在整治“庸官”的基础上对“好官”进行奖励,有利于建立起优胜劣汰的公务员竞争机制,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作风——说到底,最终获益的还是社会。但这样的奖励举措,却引起了舆论的质疑。
公众何以对“公务员奖”不买账呢?答案并不复杂。昆明市规定,“有下列10种情形之一的,将给予奖励——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规定本身没有问题,问题在于,何是“成绩显著”、怎样是“廉洁奉公”,缺乏必要的公共监督。由此,公众就难以避免某种担忧:“公务员奖”的考评发放会不会沦为另一种形式的“发奖金”,与制度的本义渐行渐远。
有人说,公务员奖励干卿何事,也没见有哪个单位和哪个行业评选的先进工作者“听取”了社会意见。这话看上去很有道理,其实偷换了概念。政府是公共管理机构,受公共委托施行管理公权力,“好官”评选本身就带有公共性。既然公务员服务于民生,其表现如何,大众有相当程度的发言权和监督权——纳税人供养的公务员,再次用纳税人的钱进行奖励,纳税人难道不该弄个明白?
笔者建议,昆明市即将出台的“公务员奖”制度,不妨在如何引入和有效加强公共监督的方面再做做文章。当然了,需要强化公共监督的,绝不仅仅是“公务员奖”。权力要想做到在阳光下运行,离不了公共监督这一双双挑剔和认真的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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