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深圳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相关消息,指出,有7类人员被列入了“不受深圳欢迎黑名单”,他们都不能办理居住证,包括违反《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越级非正常上访的人员。(《广州日报》4月16日)
尽管有关方面声称,对于有诈骗、侵占等相对轻微犯罪的人员,已经不做限制了。但是,“不受欢迎黑名单”的出炉,尤其是将非正常上访等7类人员列入不受欢迎黑名单,则传递给社会一种不安的情绪。问题的根源在于:公权部门有没有权力、有没有资格给公民贴上“不受欢迎”的“标签”,其正当性何在?
首先,“不受深圳欢迎黑名单”的逻辑,显现了权力者的自我偏好。因为这是想当然把一些公民当成了社会的对立面,认为这些公民有可能危害社会,而这个社会是权力者心目中的“社会”——— 容不得有瑕疵的公民生存的社会,让公民无处表达自己声音的社会。如把越级上访的人员归为“黑名单”,就是把这些公民当成了权力者的“敌人”,而不是权力者同样应服务的对象。这难道不是一种错位吗?要知道,上访者和其他公民一样,都有权利得到权力者的公共服务,而权力者没有资格拒绝这些公民的服务要求,否则,就是一种责任的推卸。
其次,“不受深圳欢迎黑名单”是权力者自负的产物,从本质上说,更是一种逻辑的颠倒。在他们的眼中,公民没有选择的权利,不能说“不”,否则,就只能接受“不欢迎”的后果。殊不知,这是一种荒谬的逻辑,权力者只有接受公民监督的义务,只能接受公民的选择和挑剔,而没有把公民分成三六九等乃至对公民进行“标签化”伤害的权力。无论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还是从公共管理的角度来说,都是如此。把越级非正常上访的人员归为“黑名单”在显现权力者自负的同时,也遮蔽了某些社会现实——— 权益无处伸张和诉求无法保障,更遮蔽了权力者卸责的现实。这难道不是另外一种意义上的错位吗?
最后,“不受深圳欢迎黑名单”的出炉是公权的习惯性冲动,从本质上说是权力洁癖的病态所致。本来,洁癖是指现实中某些个体过于追求干净、卫生的做法,而当这种洁癖被权力部门运用到社会治理过程中来,笔者以为,就发生了偏差,意味着社会呈现了病态,比如权力者不是从扩大公民声音表达、保障公民利益诉求的角度来看待上访者,而是认为上访者影响了城市形象,制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等。如此以来,不但完全熟视无睹上访者出现的原因,也把上访者推到了社会的对立面。这是正常的社会逻辑吗?
笔者以为,权力洁癖的本质就是自我假定社会的“异端分子”,并且挥舞权力大棒拒绝和不容“异端”的存在。深圳将越级非正常上访的人员归为“黑名单”,也是同样的思维逻辑显现。
我们要认识到,社会是个有机体,有各种各样的声音表达,有各种各样的公民存在,这些都是社会的常态。强求整齐划一,甚至是进行权力阉割,在笔者看来,不仅是羞辱常识,也是在侮辱政治文明。所以,公权部门“标签化”对待公民背后的多重错位,“黑名单”隐喻的权力洁癖本质,应得到足够的警惕。
□朱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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