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北京晨报》报道:今后,市民如果遇到警车私用或违规为社会车辆带道等现象,可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举报,警方核查属实后,举报的市民将获得100元至500元的奖励。
没有对举报人权益的保密和保障,这仿佛就是一个人为制造的噱头。
其一,谁会为了100元赏钱而得罪警察?坐办公室的得罪不起,街面上的更得罪不起。开车的要是举报哪位交警,那就等着罚款吧,一次性罚个数百元,下次再接着罚,看谁还敢跟警察过不去?
其二,谁会鉴别警方所使用的警车是属于走私的,还是非走私的?专家恐怕也要截停后才能鉴定,普通百姓谁又有本事鉴定是否走私车辆?“被盗抢的”也没有贴上一个标签,这就更难鉴定了,只有公安内部人员才可能知道哪辆车是被“盗抢的”,依靠老百姓来做这项艰难的甄别、举报工作,不是比登天还要难吗?同理,非法扣留、扣押的,借用外单位或私人的,应当报废、拼(组)装等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甄别,也不是老百姓的事儿,而是警察内部的职责。
挪用、套用、使用伪造、变造的警车牌证的;转借警车、牌证的。以上二条,恐怕公安内部督查人员、专家才可能掌握,老百姓又哪来的这本事?
搞笑的是这一条:酒后或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期间驾驶警车的。公安交警可以依法对任何司机检测酒精含量,让司机吹气测酒,但没见过哪一个百姓敢对一个警察如此强制测酒精含量。因为老百姓手里没有公器,更没有哪一条法律曾经规定过老百姓可以监督警察是否饮酒。有些人喝酒既不上脸,也不摇晃,只是开车时才迷糊,警察酒后驾车却要老百姓来制止、举报,这不是极其搞笑的一件事儿吗?
更搞笑的还有后面这一种情形:非执行紧急公务驾驶警车超速行驶、不遵守交通信号标志、不服从交警管理、滥用警灯警报器等交通违法的。街上警车横冲直撞,不就是因为其带有一个“公”字,一个“警”字吗?凡是警车到来,老百姓一律避让,比躲“飙车族”还要快速,为什么?公家的车惹不得,押钞车更惹不起,就是这个道理。“公”有约束的时候,姓民,“公”没有约束的时候,姓“私”、姓“霸”、姓“混”。可怕的是警车私用、公车私用的公务人员本身就已经违法违纪,这样的人谁敢惹?来了一辆警车,车上坐着一个警察,即便他去接孩子送丈母娘,他也可以说是执行公务,老百姓敢问吗?有能耐制止吗?
警察违规使用警车,公安机关内部要真抓,只是手到擒来的容易事儿,让老百姓查一查警察是否正在执行紧急公务,恐怕就是一种监督无厘头或者说监督噱头。对于参加婚庆葬礼等违规使用警车的“秃子头上的虱子”的行为,完全可以加大举报奖励数额来刺激监督,并且要对举报人作完善的保护、保密工作。
- 2010-04-26“勿信小报”折射嚣张权力下媒体监督的困境
- 2010-04-19“不能正确接受媒体监督”是什么意思
- 2010-04-23富翁领低保根在缺乏利益相关者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