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对于受到社会各界关注的“国家公职人员贪污贿赂死刑罪名是否该取消”的话题,委员们表达了不同的看法。牟新生委员认为贪污贿赂罪以不涉及死刑为好。徐显明委员认为废除死刑应慎重。(法制时报)
牟新生委员说:“从国际上看,大多数的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经济犯罪和贪污贿赂罪犯一般都没有死刑,因为职务罪犯特别是贪污贿赂罪犯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犯罪,情况比较复杂,涉及的面也比较宽,在现实中侦查、调查这种犯罪难度相当大。”但法律还是要根据本国的实际来制定,他国的立法可以借鉴但并不一定要照搬。发达国家贪官死刑少除了法律文化的差异,主要是他们的廉政制度建设较为健全,官员权力受到了有效制约,没有迫切的反贪需求。而我国官员的权力相对较大,各项监督制度也不健全,反腐工作难度很大,必须要用死刑来震慑贪官。
更何况,很多发达国家贪污贿赂罪犯原本是有死刑的,只是在支持废除死刑团体的推动下已全部废除死刑,并没有专门对贪官网开一面。在那些保留死刑的国家里,贪污贿赂罪犯也仍然适用死刑。而全部废除死刑的做法是否恰当,国外也有较大争议。因侦查、调查贪污贿赂犯罪难度大就废除死刑的说法就更荒谬了,不判死刑判有期徒刑也要定罪啊,不查个水落石出怎么判?难道因为贪污贿赂犯罪调查难度大就可以中止执法,让贪官逍遥法外?那还要法律干吗?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教授周光权认为刑法规定贪污10万以上情节严重的判死刑,这是官员人人尽知的规定,但每年还出现那么多贪官以身试法,这说明死刑的威慑力是有限的。这种说法也不靠谱。之所以有这么多贪官敢以身试法,不是因为他们不怕死,而是现在的执法力度太松。别说贪污10万的不会判死刑,就是贪污了上千万甚至上亿的也少有判死刑的,顶多就一死缓。等4年后改判有期徒刑再跟监狱方面通通关系,争取减刑或保外就医,也许没几年就能出来了。既然死刑规定并没有得到有效执行,又怎么能有效的震慑贪官呢?
要有效打击贪污贿赂犯罪,杀一儆百是必须的。贸然取消死刑,只会助长贪官的嚣张气焰,不利于打击腐败。现在的问题不是要不是废除死刑,而是如何进一步加强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提高贪官的违法成本。不仅死刑要保留,相关的刑事处罚也应提高。只有加强廉政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同时依法严惩贪污贿赂犯罪,才能真正有效的遏制腐败。
- 2010-08-30外国对贪官没有死刑,不能说明什么
- 2010-08-24取消部分死刑罪名是法治社会的进步
- 2010-08-24某些犯罪取消死刑不会破坏稳定
- 2010-05-27“死刑犯”获释质疑办案的技术含量
- 2009-12-10“中国证券界死刑第一人”杨彦明伏法制度需反思
- 2009-10-22警察不该说“3名逃犯很快会被执行死刑”
- 2009-09-10下一个“孙伟铭”是判死刑还是无期
- 2009-08-11不能因腐败判经适房“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