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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权力打击言论自由的恶劣标本
www.fjnet.cn?2010-09-02 09:13? 潘洪其?来源:北京青年报    我来说两句

8月19日,四川作家谢朝平被陕西渭南警方派员从北京抓走,理由是“涉嫌非法经营”。今年年初,谢朝平完成10万字的报告文学《大迁徙》,自费交与《火花》杂志以2010年增刊的方式出版。该书以渭南地区移民为主角,记录了三门峡移民的一些历史遗留问题。据谢朝平的律师估计,由此引起渭南有关方面的不满,上演了“警察进京抓作家”的惊人一幕。

“非法经营”是刑法中规定的一个罪名,有关司法解释对此作出了具体的界定。谢朝平写作并自费出版《大迁徙》一书,他本人并无经营牟利行为,尽管《火花》杂志2010年增刊没有严格走完审批程序,在出版环节上存在一些问题,这个责任也应当由杂志社承担(杂志社已经受到处罚),而与谢朝平无关。从《大迁徙》出版发行的全过程看,不但作为出版者的《火花》杂志构不成“非法经营”,作为作者的谢朝平更是与“非法经营”风马牛不相及。在这种情况下,渭南警方派员进京悍然抓走谢朝平,不能不让人相信,渭南有关方面是因为对《大迁徙》大为恼火,对谢朝平恨之入骨,于是痛下狠手,以刑事手段大行打击报复。除此之外,再也没有更为合理的解释了。

这起渭南警察“进京抓作家”事件,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去年武汉江岸区检察院以“反贪”询问通知威逼《长江商报》记者姚某事件,2008年辽宁西丰县委书记派警察进京拘传《法人》杂志记者朱某事件,以及更早的《山西青年报》记者高勤荣因言获罪事件(高批评当地大搞假渗灌工程,被以受贿、诈骗等罪名判处有期徒刑13年)。谢朝平今年6月刚刚辞去在《检察日报》下属一家杂志当记者的工作,相当于兼有记者和作家两个身份,警察“进京抓作家”与“进京抓记者”,在他身上实现了“统一”。而且从本质上讲,记者和作家都是言论自由的追求者和实践者,记者的新闻作品与作家的文艺作品都能对现实产生直接影响,并可能引起某些权势人物和公权机关的强烈反弹。面对权力的围追堵截和打击报复,记者和作家承担着共同的命运。

在人们的印象中,以往无论是记者的新闻作品引起有关方面的不满,或者作家的文艺作品被人“对号入座”,如果引起法律诉讼,原告一般都是以名誉权、隐私权受损为由,提出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等民事诉求。然而,近些年来,一些权势人物特别是公权机关,动用权力对记者、作家进行打击报复的案件日渐增多,有关方面为记者和作家罗织的罪名,从“诽谤”、“受贿”、“诈骗”、“泄密”到“敲诈勒索”、“损害公司商业信誉”、“非法经营”等等,不一而足。新闻记者为履行舆论监督职能面临的风险,以及作家为创作文艺作品面临的风险,正在从前些年的民事诉讼上升为刑事惩罚,从吃一般官司上升为牢狱之灾。

在一些权势人物看来,只要能先采取协查、拘传、逮捕等手段控制记者、作家的人身自由,就一定能成功将其陷入刑事犯罪——用武汉江岸区检察院某负责人的话说,传唤记者姚某暂时没有证据,找到他以后就能找到证据。当然,如果他们未能及时将记者、作家“捕获”,事情一旦闹大,在巨大的舆论压力和其他压力之下,有时他们也会功亏一篑,非但不能如愿实施打击报复,反而可能使自己陷入非常被动的境地,就像派警察进京抓记者未成、后被免职处理的原辽宁西丰县县委书记那样。

渭南警方以所谓“非法经营罪”进京抓捕作家,炮制出了又一个权力打击言论自由的恶劣案例。社会舆论应当高度关注这起事件,不能坐视有关方面酿下又一起公民“因言获罪”的悲剧。从长远计,还需要大力推动新闻管理和文化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新闻法治”和“文化法治”所需的社会政治环境,全面、完整地落实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保障公民对于社会事务和国家事务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依法严惩各种滥用权力打击言论自由的行为。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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