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舆论担心,所谓聘请监督员是假借公众名义钳制舆论,通过监督员之手扼杀舆论监督和限制公众知情权。没有了灰色新闻,还能有舆论监督吗?这是不是又是一种钳制舆论的借口?
其实,分析云南省的做法和舆论的反应,会发现一些争论各说各话,缺乏针对性,甚至偷换概念,将一些对媒体、公众舆论的基本认知和常识进行了模糊化处理。
坚持媒体的负责、理性精神,我想是各方都能接受、没人反对的基本理念。转型时期,矛盾凸显,媒体在发现社会问题、挖掘事实真相和设置公众议题方面,有着不可忽视和替代的作用。也正因为如此,无论是社会各界还是媒体自身,都希望树立一种公信力较高的媒体形象,在保障公众知情权和社会进步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但针对媒体现状,如何体现这一理念,又是云南省这两个舆论事件给整个社会提出的重要课题。在目前的社会形态下,以华南虎照片真伪之争等公共事件为标志,形成了网络爆料、传统媒体报道初步放大、网络进一步形成热议、传统媒体进一步跟进,并最终循环成焦点问题的模式。其中,传统媒体、公众意见的参与和放大,成为必不可少的环节。因而,面对多元纷呈、真假难辨的网络语言,更加需要传统媒体以新闻专业精神,全面采集信息、准确叙述、仔细核实,为受众提供客观公正的报道。
可以看到,目前的传媒生态并不健康。不少媒体,还存在追求轰动效应、放弃媒体操守和职业原则的做法。比如,今年记者节前夕,北京网络新闻信息评议会就提醒说,应吸取“艾滋女”事件教训,防止网络诽谤和网络谣言的传播。在这次事件中,“一些媒体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不去核实、求证,更没有保护当事人的隐私,自愿充当了造谣诽谤者的‘扩音器’,将本来微小的声音做了超强功率的放大,使几篇造谣诽谤的博客,演变成全社会关注的大事件”。
这样的提醒对于传媒而言,应该具有振聋发聩的警醒作用。公众希望“媒体具有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准,不能为吸引受众眼球就制造、纵容假新闻,应去除浮躁的心态和哗众取宠的作风”。其实,不光是在“艾滋女”事件中,就是在举世震惊的山西黑砖窑事件中,也有因为媒体不加核实、放大网络谣言而带来的负面影响。在重庆审理众多涉嫌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案件中,又有多少媒体热衷于炒作“女老大”谢才萍私的生活?此前,湖北原天门市委书记张二江落马之后,有媒体热炒他是“五毒书记”,并渲染他与108个情妇如何如何,内容近似黄色小说。而在张二江出庭受审的时候,一些报道说“张二江厚颜无耻地说”、“张二江百般抵赖”。我们知道,一个人在被告席上为自己辩护,是法律赋予的神圣权利。庭审报道中,关键是报道控辩双方的事实、观点、依据,而不能用肆意侮辱的笔调,去蔑视被告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的基本公民权利。
从新闻专业主义的角度看,这些报道的出现,只能说明相关记者的素质和专业能力存在问题。诸如避免迎合低级趣味,在公众被告知的权利和犯罪嫌疑人被公正审判之间寻求平衡等等,早已是国际新闻行业公认的一个常识。这样的常识欠缺,说明一些媒体记者在人文素养和法治精神方面存在缺憾。
普利策曾说:“新闻事业的最难之处就是既要保持新鲜报道的生命力,又要使其受到精确和良心的约束,而不是随心所欲。”李普曼也认为:“新闻工作人员内心深处的希望和敬畏,才是最大的新闻检查者。”从这些论述中不难看出,新闻从业者的良心和自我反省能力,在媒体建立良好的社会声誉和公信力方面,也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
世界上的约束,无非是自律和他律。针对舆论(媒体)的特点而言,试图以他律的方式监督,不如更多地强调自律。此外,建立同行评议、同业评价制度,也是世界通行的一种媒体监督办法。由具有较好声誉、较强公信力的媒体和业内具有影响的资深记者,以专业的眼光和富有人文情怀的评述,定期梳理、评点媒体自身的问题,比号召社会各界监督和政府伸出监管之手要有力得多。
毕竟,没有什么比公开谴责更能让不良行为得以纠正。让一切袒露在阳光之下,新闻也就自然会变得更加温暖。
' />正如伍皓所言,“没有监督,话语权也可能被滥用”。不仅是话语权,没有监督权力也会被滥用。这是恒古不变的铁律。然而,“媒体义务监督员”的地位却多少有些尴尬亦被网友指为“媒体紧箍咒”。而且,“有偿新闻、虚假报道、低俗之风、不良广告等四大恶疾”只是少数媒体的做法,大部分媒体还是能够做到自律自觉。
不可否认的是,在市场经济的运作模式下,“有偿新闻、虚假报道、低俗之风、不良广告等四大恶疾”确实存在于我国的媒体行业中,也造成极坏的影响。但这类的媒体的毕竟只是少数,大多数新闻媒体从业者都能坚守职业道德,坚守良心,遵纪守法。而且,即便是一直以客观公正报道标榜的西方媒体也存在着同样的问题。如果因此就“诛连”了其他媒体,不能说这是理性的做法。
对于新闻媒体来说最大问题不是缺少监督,而是权力过多的干预舆论自由和新闻从业者的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在中国这个有着浓厚的官本位文化的传统社会里,掌权者的权威和自信从来都是不容质疑的。这也养成了一些官员傲慢和自负的心理,一旦受到媒体的监督就认为媒体不“替党说话”,“管得太多”。以至于随意的通过权力手段,压制舆论监督淡化舆论监督。在这样语境之下,很多涉及官员的负面报道往往难以通过主管部门的审查。
而且,我国长期缺乏有关的法律来保障新闻从业者的权利,新闻采编人员的权利极易受到侵害又得不到有效救济。这些关涉舆论监督根本性的大问题却没有引起官方的多少关注,反倒是舍本逐末地设立“媒体义务监督员”制度。
事实上,对新闻媒体最好的监督莫过于舆论自由。在这个网络监督无所不在的时代,有偿新闻、虚假报道、低俗之风、不良广告等都不可能逃得过网友尖锐的“审核”。通过网络披露的信息还可以与新闻媒体报道的内容相互印证相互检验,让公众获知事情真相。这样的监督方式显然比“媒体义务监督员”更有效率,也没有道德风险。而且,在市场化运作的模式下媒体行业充分竞争,“四大恶疾”对媒体来说意味是巨大的利益风险。有哪个媒体愿意冒这样的险呢?
' />不少网民质疑此举是“借公众之手给媒体戴紧箍咒”。这不无道理。
媒体的市场化竞争越来越充分的当下,社会对媒体的监督已经在不断加强,每一个读者(观众、听众、网友)事实上都是媒体的义务监督员,媒体是否存在有偿新闻、虚假报道、低俗之风、不良广告等问题,读者的眼睛是雪亮的,市场也会对此作出最有效的反应。此外,媒体市场存在着激烈的竞争,意味着每一家媒体都是其他媒体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对手,也都是其他媒体的监督员,同时也要受到其他媒体的监督。这种关乎生存的监督,是天然最为有力的。
现在云南别出心裁搞出一套“媒体义务监督员”机制,如果不是多此一举,就只能解释为,有关方面对于社会自发形成的监督媒体机制并不满意,于是设计出一个更容易把握和操作的新机制,通过这个新机制来加强对媒体的监督。
为保证新机制能够“为我所控、为我所用”,有关方面不但精心挑选出100名义务监督员,而且还对他们进行专门的培训和管理,工作做到这个份儿上,“媒体义务监督员”机制到底是一种社会监督机制,还是某种“二政府”性质的监督机制,到底是为了加强媒体的行业自律,还是为了“强化管制”?
公众的质疑,需要官方再给一个解答,或者起码,把媒体监督员的培训内容公开一下。
' />俗话说,马克思主义的电筒照别人,也要照自己。作为一种社会监督力量,媒体在监督别人的同时,也有义务加强自律、接受监督。近年来诸如“纸包子”等事件更在提醒人们,对媒体的监督不可或缺。
这也正是云南省委宣传部的举措初衷:“聘请媒体义务监督员,基于这样一个认识:媒体要履行好舆论监督的职责,媒体本身也要接受公众的监督。没有监督,话语权也可能被滥用。”
然而,以聘请媒体义务监督员方式监督媒体,总让人觉得逻辑不通:被“授权”的监督员可以监督媒体,那么没有被“授权”的其他公众呢?如果媒体义务监督员真有必要,那么对于一个省来说,120名是不是少了点?既然是专门设立,媒体义务监督员是否有多于一般公民的“法外特权”呢?
尽管云南省委宣传部有关负责人申明“并不是只有监督员才有监督媒体的权利”,但人们从中依然能感觉到一种“权力”与“权利”观念的位移。现代国家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对于公民,“法无禁止即自由”;对政府,“法无授权即禁止”。从这个角度来看,给本就有权利监督的公民“授权”,无疑是混淆了私权利和公权力的界限。
其实,对于媒体来说,当前的各种监督手段并没有缺位,只是如何更好地执行而已。比如,从制度上来讲,有党纪,有法律,也有行业规范;从组织上来讲,有宣传部门,也有记协等各种机构;走向市场的角度来讲,市场本身就是一个大的监督平台,在媒体自由竞争的条件下,任何不负责任、急功近利的有偿新闻、虚假报道、低俗之风、不良广告,最终都会因伤及公信力而砸了牌子,失去市场。
至于有关部门所谓的在热点、敏感公共事件中,监督媒体是否缺位、失语,恐怕也不具有可操作性。首先,对于缺位、失语的标准怎么判断就是一个问题;再者,在当前的舆论格局下,这一义务又准备加诸于哪一类媒体呢?
尽管云南省委宣传部负责人表示,媒体义务监督员机制是行业自律,而不是强化政府对媒体的管制,但还是给了人某种联想空间:新闻媒体手中的笔杆子是否因此被加套?有评论就担心:此举可能强化媒体的政府管制色彩,使有关部门多了一个操纵媒体的手段,在媒体身上多戴了一副枷锁。
“监督权”是党的十七大着重强调并保障的“四权”之一。聘请媒体义务监督员,这样的举措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人们的监督意识、促进媒体的行业自律,但更重要的,恐怕还是要避免这样的权利错觉:能监督媒体的,只有被“授权”的120人。
' />中国的媒体和媒体人从来不缺少接受监督的机会:比如想要成立一家媒体,就得拿到刊号,只是取得这个刊号比登天还难;比如想做一个记者,就得由一家新闻媒体替你报名参加省级培训,然后需要考试过关,再上报到新闻出版署审核资格。除了这些监督,其他各类型的限制也都在虎视眈眈,比如云南现在就招聘“媒体义务监督员”来监督媒体的话语权。
媒体的话语权不是生来就有的,而是它作为一个社会公器,承载了公众赋予的监督社会和政府的权利。媒体代表公众的声音,天然也就有接受公众的监督的义务,包括报道事实,报道后果。而这种话语权的最大特点就是,媒体能够在对新闻事实负责的基础上自由地说话。强制接受某些人监督的话语权就像已经被阉割了,不再完整。
没有永远不犯错的新闻媒体,只有永远探求真相的新闻良心。某些时候,新闻报道难免犯错,但是要注意的是,这种错误并不是媒体天然故意的。对于这种错误,应该给与媒体自己纠正的机会,因为这也是媒体在履行对公众的义务。尽管也有给新闻人抹黑的家伙们,那么,他们触犯了道德就让道德谴责他们,触犯了法律就让法律制裁他们。
对媒体话语权最实际的监督是公众的“投票”,这种“投票”是用钱袋子投票,当你的报道不符合公众意愿的时候,不购买你提供的任何服务和产品也就是了。对媒体话语权的监督,不能止于宣传部门征集部分“代表”,看见媒体的小尾巴就记在手里的“小本本”上。这不是一种常态的监督,因为,对媒体的监督必须是所有人的监督,不容让某些人在前面引领。
对媒体最基本监督应该是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比如《新闻法》,最好清晰地划定媒体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媒体和各方面的关系。但殊为遗憾的是,我国的新闻法还没有成型。在这个时候,无论是用一个极高的准入门槛来保证媒体报道的质量,还是对媒体报道的事后监督,实际上都缺乏一个合法的标准。而此时的媒体义务监督员监督的标准是什么?能让人信服吗?
有多少只猫,就有多少只敢和猫游戏的老鼠。总想让媒体带着镣铐跳舞,总想让媒体成为某些人的发声筒。不客气地说,无论是高调到万人关注的云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伍皓,还是其他地方保持相对低调的宣传部门人员,他们无论用何种形式来监督媒体的话语权,彰显的只不过是他们对媒体这个社会公器的不尊重。也许,某些人监督的不是话语权,是寂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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