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考试每年只公布分数和分数线,却不公布正确答案,甚至试卷上每道题的分值都不明确标出。为此,有考生质疑“这‘国考’不太透明!”而人保部工作人员则回应称,连试题都需要保密,更不会公布答案。(《北京晨报》12月7日)

已为过百万考生及考务人员知晓的国家公务员考试试题竟还处于保密状态。这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吗?考试结束后,公考试题及答案还有必要保密吗?

在考试结束前,国家公务员考试的试题及答案应属于绝密级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通过非法方式获知其内容,更不得向外界泄露,否则,行为人就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我国保密法规定,国家秘密是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其最低等级是“秘密”,指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国家公务员考试的试题及答案在考试结束后向社会公布,根本不会造成“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的后果,因此没有必要再继续保密。

国家保密法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及时解密”原则,要求对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事项,根据情况变化,由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及时解密。特别是在“该事项公开后无损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或“从全局衡量公开后对国家更为有利”时,必须及时解密。且不说按照各类国家考试的定密解密惯例,考试试题及答案一般在考试结束时就自动解密,即使是按照上述规定,国家公务员考试结束后,其试题及答案也应及时解密。

众所周知,我国的国家公务员考试近年来日益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始终坚持“公开、公正、平等、择优”的选拔原则。这包括阅卷评分标准统一、笔试面试成绩公开等,但同时也必然包括笔试试题的公开和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的公开、透明。试题及答案的保密,让考生无法自我评价和判断自己的考试成绩,又如何对最终公布的笔试成绩提出异议?排斥考生监督的阅卷和评分,又如何体现公正公平,又如何避免暗箱操作?严格来讲,及时公布试题及标准答案,不仅仅是为了让考生自我评价,更重要的是可以让考生和公众对试题及答案、评分标准提出异议,从而防止出现错题和评分不公。在这点上,国家公务员考试应当向国家司法考试学习,不仅及时公布试题及答案,而且还应设定异议期,以便考生和公众对试题和答案提出异议。

在我看来,国家公务员考试试题及答案的继续保密,完全是有关部门故作神秘。在某些机关和官员那里,权力神秘主义思想还很严重,好像不保密就不能充分体现某一事项的重要性和对它的重视程度,不保密就不能体现部门权力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这种故作神秘的做法只能麻痹自己神经,根本不会产生任何正面作用。国家公务员考试结束后数小时内,考试真题影印版即出现在各大网站,还何谈“保密”?人为地为国家公务员考试涂上浓厚的神秘主义色彩,只会严重损害国家公务员考试的公信力,也明显与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相背,还请有关部门三思。

' />
国家公务员考试最近再引争议,长期以来,“国考”每年只公布分数和分数线,但无论是试题、标准答案还是各题分值,却一直不透明,这给考生带来莫大困惑(《北京晨报》12月7日)。

如果不是考生的质疑,人们或许还不知道,作为“中国第一考”的国家公务员考试,其透明度是如此之低。原来,历年市面上的“国考”真题,并非政府部门披露,而是培训机构每年派人参加考试,用特殊的能微拍的笔拍下后公布的;原来,“国考”考题本应只有唯一的正确答案,各培训机构的答案却大相径庭,而相关部门对此熟视无睹,从未公布权威答案;原来,“国考”每年都有超过七八成的考生难以全部答完,可由于每道题的旁边都不标明分值,考生们根本无法合理地分配答题时间。

或许,政府部门不公布“国考”试题等内容,有其理由。但是什么理由,也大不过法律吧,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简单一对照,“国考”试题等内容应该在法定公开之列。在任何一个国家,公务员考试的组织与运作都属于重大的行政行为,它绝不能封闭运作,把民众的监督排斥在外。

常识告诉我们,试题、答案等内容的公开,理应是一场考试所应具备的基本的公平与公正要素。如果说,一般考试应透明,那么“国考”更要在透明性上树立典范,因为,“国考”选拔的是公务人员,一个现代公务人员,他应当摒弃传统的行政保密主义,树立起敬畏权利的信息公开意识,可“国考”的不透明,是对信息公开精神的悖逆,它使得公务员在迈向政府的第一步时,就接受到一场生动的“教育课”,这种耳濡目染显然具有负面的作用。

从2008年5月1日至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施行一年半有余,这期间,类似“国考”等信息公开争议一再出现。可是,按照“信息公开条例”的法律精神,许多争议本不该发生,例如“国考”试题、答案,政府财政预算、行政收费(如养犬收费)等,它们明显都属于政府主动公开的范畴,可现实中,无论公民主动去申请,或提起诉讼,往往都难以如愿,信息公开屡陷困局。

当然,公民的监督是保证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力量,不过,每一项信息公开都要公民去争取,法律上规定的“政府主动公开”又在哪儿呢,一些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在信息公开上的被动与拖延,其实是对法律的藐视,长此下去,信息公开法律的公信力将岌岌可危。

推动信息公开,如何让“政府主动”不致流于空言?我们不妨借鉴“行政许可法”的经验。2004年“行政许可法”施行后,国务院曾专门下发文件,在全国范围内展开行政许可项目的清理,一大批的行政许可项目自此成为历史。同样,信息公开的推动也可遵循此思路,也就是说,在中央的督促下,全国所有行政机关展开一场行动,清理所有与信息公开条例相抵触的内部规定,同时,凡是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政府主动公开”项目,应作出更明晰规定,要求各部门不折不扣对外公开。以此打破信息公开困局,应当是可行办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