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11月23日,在还没有签定拆迁协议之前,张家口市退休女士民温春梅的房子,被不明人士砸坏了门窗。她报警后派出所赶到现场查看取证,并要温春梅去派出所作笔录。从派出所回来,温春梅的房子已经倒塌了一半。当地拆迁办对此的解释竟然是:“在清理旁边垃圾时不小心碰倒了”。(12月17日《中国新闻网》)
自然是“不小心碰倒”的,那就得照价赔偿。令温春梅想不到的是,她再次报警后,新华街派出所表示,经过调查,拆迁办承认,房子是他们在清理周边垃圾的过程中,不小心碰倒;不小心碰倒房子并不是故意损坏,所以不能立案;赔偿问题需要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只能走法律程序去法院起诉了。然而,从事发到现在,温春梅向派出所、办事处、桥西区有关部门反映了多次,竟然被推来推去,一直没有得到一个说法。可怜的温春梅是一个无依无靠的退休女工,还得供闺女上大学,现在连家也被“碰”没了,她觉得这“日子实在没法过”。
这让我感到一种出奇的愤怒。分明就是做好的套,一大帮子手握重权的人物,用近乎无赖的方式,和平民温春梅玩了一出把戏,让人无家可归,还故作深沉地要求当事人去协商,去起诉。能有好什么好结果呢?人家拆迁的说得多诚恳,房子是“不小心碰倒”的,但不表态赔不赔;派出所说话办事也爽快,“不小心碰倒”不是故意损坏,赔不赔我们不管;至于办事处、区政府那就更坦荡得了不得了,人民政府坚决反对强拆,我们没有要求强拆也事实上没有强拆。
12月17日,大众网上有一条《东方早报》记者王全宝发自黑龙江省东宁县的消息,让我对温春梅去协商、起诉的前景十分不能看好。人家东宁的公检法等部门领导表态,称全力支持强迁;县长任侃还告诫“钉子户”:不要以东宁人民为敌,不要以卵击石。这温春梅除了跳楼、自焚,一死百了,眼不见为清,我估计没有其它什么好果子吃。
房屋作为公民的私有财产被“不小心碰倒”,却因为“不是故意损坏”,执法机构也拒绝立案,更没有任何公权部门为如此“不小心”感到羞愧不安,承担责任。孤独无助的弱势群体听天由命,法律不就成了一纸空文?我只在担忧:老百姓住的窝都可以“不小心碰倒”,还有什么不可以“碰”的呢?
此刻,法律的尊严已经堕落成牌坊,除了不明底细的人看着充满幻想,那些茫然不知所措的无助者,只能泪水淋淋,仰问苍天。
' />目前,地方政府强制拆迁已经成为当前基层社会矛盾的焦点之一,严重挫伤了民众对社会公正的信心,严重影响政府依法治国的权威。鉴于条例8年实践中,为引发社会矛盾和民众痛苦的诸多政府不当行为提供了行政法规依据,显然已经不是小修小补的问题。
刚刚结束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影响社会稳定因素的分析和把握,高度重视和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依法按政策及时妥善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妥善解决拆迁问题,就是当前政府维稳工作的一个着力点。
拆迁应当法治化
从法律的角度看,需要按照宪法和物权法的精神,梳理现有法律法规,规范政府执法行为。
过去若干年内形成的一些法律、法规,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公民维权意识的增强,有些条文已经不符合宪法、物权法等对私权、人权保护的精神。像这部条例,使“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的宪法规定很难落到实处,并且有架空物权法之嫌,同时却赋予地方政府过大的不受制约的权力。例如,物权法规定对公民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必须“先征收补偿,后拆迁”;而一些地方政府没有依法履行征收程序,单方面强势决定补偿方式和补偿价格;如果谈不拢,就动用公权力强制拆迁。在强制过程中经常发生激烈冲突,由于诉诸暴力而酿成的悲剧屡有所闻。
条例的另一个致命问题,是没有区分公益拆迁和商业拆迁,地方政府与房地产开发商合作,帮助开发商压迫私有房屋业主。本来商业性拆迁应由开发商和被拆迁人通过平等的民事谈判和市场交易来解决,政府却以“公共利益”为由出面,强势要求被拆迁人服从。公权力为商业开发“背书”,开发商获得政府发放的拆迁许可证后,就可以自行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这样做既缺乏程序的正当性,经常让被拆迁人得不到合理补偿,而且为官商勾结留下了操作空间。
一部健全的法律法规,既要求公民遵法守法,也要为公民提供权利受损时的法律救济通道。但在条例中,政府既是强制拆迁的执行主体或权力后盾,又是拆迁纠纷的仲裁人,“运动员”兼“裁判员”不符合基本的法治规范。建议新的制度文件突出对等谈判、尊重公民私权的征收概念,避免单纯使用不平等的、不尊重公民私权的拆迁概念,即从根本上转变法律法规的指导思想,通过征收立法控制和规范政府权力,坚定地确立公民权利保障理念,打通房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纠纷中“民告官”的司法通道,让司法成为业主维权的底线,实现征收拆迁工作的法治化。
基层政府不应公司化
从经济的角度看,地方政府单纯追求GDP增长的冲动,往往使其执政行为产生扭曲,拆迁工作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就是明显的例子。
尽管中央政府一再强调科学发展,但在一些地方,为官一任,政绩千条万条,最亮眼的还是GDP增长这一条。这里除了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因素,也有地方发展的内在需要。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由于中央的财权改革与地方的事权不配套,地方政府事权划分不甚明确,存在超位和错位现象。地方要大干快上,资金从哪里来?经营土地是扩张地方财政收入、拉动本地经济的一条捷径。一些地方政府存在一个认识误区,就是把公共管理商业化,把管理城市等同于经营城市,书记兼任董事长,市长兼任总经理,以商业头脑精明地算计土地等生产要素的经营价值,在运用权力大气魄、大手笔地规划大拆大建时,却往往忽略普通百姓的民生需求。基层政府一味追求自身效益和GDP最大化,至于牺牲了民众的多少利益,给他们带来多大的不便和痛苦,往往变得无足轻重,麻木不仁。
就在这样的地方发展模式和利益格局下,条例得到强化实施,甚至在实践中走得更远。在土地经营中,地方政府确实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却把政治风险留给了整个国家。听说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早就考虑修订条例,并且做了几年调研工作,但因遭遇地方政府的抵触,直到今天才提上修法议程。
公平交易:浇灭基层社会冲突的一个燃点
从政治的角度看,条例容易助长地方政府的粗暴执法倾向,让公权力的形象变得乖张,激化了政府与民众的矛盾,也给民众增加了抗法的戾气。
要改变地方的粗暴执法行为,撤销条例、另立新规恐怕是必不可少的釜底抽薪之举。希望趁势推动新的征收法规的制定,在宪法和物权法的框架下,规范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征收、拆迁、补偿行为,使之发展为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真正的交易行为,这样既可约束某些被拆迁人的“漫天要价”,更能帮助基层政府卸下“暴力执法”的道义负担。在住房这个基本民生问题上,健全对话机制、谈判机制、利益博弈机制,畅通权利的司法救济通道,有助于浇灭基层社会冲突的一个沸点和燃点。
国务院法制办的修法努力,是不是一味迁就某些民众的无政府行为?是不是不理解地方政府在今天实施公共管理的千辛万苦,挫伤了基层政府的工作积极性和政治威信?我们认为,惟有在法律保障下规范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行为,才可能求得政府和民众的双赢,减少城市建设的社会成本,在和谐的环境中推进中国的城市化,使中国的城市化进程更稳健,更具可持续性。
温家宝总理在今年“五四”对中国政法大学的学生说:“对于一个社会,如果说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是政府的天职,那么推进社会公平正义就是政府的良心。”对此,我们深表赞同。改善民生、体察百姓疾苦、摆正政府和人民的关系、疏导民情民怨,是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前提,也是共产党执政的基本准则。面对各种错综复杂的基层社会问题,既要体谅政府的苦衷,更要体谅处于相对弱势的普通老百姓的难处。
在一些拆迁暴力事件中,拥有公权力的基层政府,往往是矛盾的主要方面。特别是面对成都唐福珍自焚案这样极为惨烈的事件,基层政府更需要深切自省:执法行为是否合法妥当,对被拆迁人的利益考虑是否周详,特别是在老百姓以命相搏的时候,是否为其提供了公平而顺畅的利益诉求通道?这关系到能否真正落实执政党“以人为本”的政治宣示,守住连封建官吏也不敢轻易冒犯的伦理底线。
死者长已矣,痛定思痛,如何防止和及时制止下一起拆迁悲剧事件是当务之急。我们认为,当前各级政府和公务员亟待增强保护私有产权和人权的现代执政意识。不要等到死了人、爆发了群体性事件才想起修改或废止劣法、恶法。更需要主动做出努力,梳理现行法律法规还有哪些与宪法、物权法等不相符合,与保护公民私权和人权的精神相背的条文,规范政府执法行为,推动良政善治。为了建设一个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了实践社会主义的本质——社会公平、共同富裕,需要政府和人民共同努力。
吴敬琏(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周瑞金(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博士生导师)
' />参会的北大法学专家建言:一是先补偿再拆迁,二是政府不能帮开发商拆迁。看得出,这两条是为了防止强拆。第一条很好,第二条值得商榷。
一直以来,我对城市拆迁中所谓的公共与商业之分,非常不理解。土地是国有的,即便是集体土地,也是先由国家征收,然后再进行开发,无论是公共性质,还是商业性质,都是这样的途径。开发商基于商业利益开发所使用的土地,都是从政府那里拍来的,而不是从个人手里买来的。换句话说,开发商原本就不该与被拆迁人发生联系。就好像,甲(政府)从乙(被拆迁者)处买东西,然后卖给丙(开发商)。可是现在是,乙和丙直接谈起了价格,甲坐地收差价,这好像不符合常理吧!
拆迁原本就是政府与被拆迁人的事儿。政府只有与被拆迁人达成赔偿协议,从被拆迁人那里“购得”土地,才可以或用于公共利益进行开发,或卖于开发商进行商业开发。但现在,很多时候政府为了减少麻烦,把拆迁的任务一起转给了开发商。而当被拆迁人与开发商面对面时,一旦谈不拢,强势的开发商就难免会强拆。而如果完全撇开开发商,让政府与被拆迁人面对面,哪怕一时谈不拢,出现强拆的概率也会小一点吧。而且,在与被拆迁人面对面谈判时,代表公众利益的政府要比开发商更能取得被拆迁人的信任。
所以,无论从政府出让土地的程序看,还是从更有利于拆迁谈判的角度看,政府就应该负责全部的拆迁,所有拆迁不应该有什么公共拆迁与商业拆迁之分。在我看来,北大法学专家所言“政府不能帮开发商拆迁”原本就是一个伪建议。不是政府不能帮开发商拆迁,而是政府原本就不应该让渡拆迁责任。当政府把原本属于自己的拆迁责任外放给开发商时,强拆纠纷也就埋下了种子。各地频发的拆迁大战、拆迁自焚等,无不是这个种子萌芽的结果。
' />从北京大学法学院5位教授以公民名义联名向全国人大建言要求审查《拆迁条例》,到日前国务院就《拆迁条例》修改的明确表态和大规模立法调研工作的启动,《拆迁条例》的修改有望走出胶着状态,不再只停留于社会各方的呼吁之中。
这一方面表明,决策层对当前拆迁过程出现的不公、矛盾、冲突有了更加清醒的认识,对其中凸显的民意有了更加积极和迅速的反应,另一方面也表明,伴随多年来社会舆论的强烈质疑和极端案例的一再出现,这一部与明显有违《宪法》和《物权法》精神的行政法规的检讨和修改,已经到了相当紧迫的地步。修改后的《拆迁条例》能否吸取以往的惨痛教训,以彻底解决非法拆迁、暴力拆迁中出现的私权受损、混乱无序问题,引人关注。
我们已经看到,在虎扑篮球:《拆迁条例》修改的专家研讨会上,有关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征收决定的程序、补偿标准以及拆迁的条件和程序问题等已成为核心议题。我们并不怀疑在从法理上重新确认和维护公民的私人财产权的可能性,也相信下位法反噬上位法这种根本的法治冲突将有望得到纠正。但这种法治精神能否从纸面上走到现实中来,还有赖于我们在更大的范围内,在更深的层次上使公权力受到更严格的约束。
拆迁引发的矛盾和冲突成为一个相当突出的社会问题,从表面上看,是由公共利益被滥用、拆迁的程序的正当性、补偿的合理性难以保证等具体问题引发,而本质上却是地方政府在地方发展中的利益模式使然。在轰轰烈烈的城市改造、开发和建设的过程中,暴力拆迁、非法拆迁等之所以屡见不鲜,甚至愈演愈烈,就在于在这样的利益模式之上,确立了公权力在拆迁中的主导性和强势地位,形成了一整套确保这种地位的拆迁法则和社会管理体制,集合了强大的行政资源和法律资源。也正因为此,建言要求审查《拆迁条例》的专家直言,条例修改的阻力来自于地方政府,而社会普遍担心的,也就是“土地财政”和可能的腐败之下,政府与开发商的利益捆绑和利益共谋无法斩断,私权仍然不可避免地处于弱势,受到挤压。
从这个意义上说,《拆迁条例》的修改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公权力如何规制的政治问题。现有的《拆迁条例》缺陷明显,却多年来“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私人财产权面前姿态强硬,畅行无阻,根源就在于公共生活中,私权与公权的博弈能力存在明显的落差。只要私权与公权间的力量对比不改变,公众就难以把对公民财产权保护的强烈期望寄托于一部《拆迁条例》的修改之上。
' />东宁县提出:三年内拆除县城内剩余的60万平方米平房。公检法部门领导都表示全力支持强迁,县长任侃竟告诫“钉子户”:不要与东宁人民为敌,不要以卵击石。
法治时代,任县长还是别拿这种官话吓人,若真要搬出法条来对质,法盲恐怕是这位雷人的县长吧。道理很简单:“拆迁”严格来说不是法律概念,现行虎扑篮球:土地、房屋的宪法和法律中都难觅其踪。拆迁条例只是特定时期的产物,不合法治精神。
从性质上讲,“拆迁”就是宪法修订案和《物权法》中所说的“征收”。顾名思义,这只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怎么就出现“与人民为敌”等耸人听闻的字眼?何况还加个“以卵击石”!或许在任县长心目中,政府是“石”,百姓是“卵”,两者是对立关系?善意地理解,按现行《拆迁条例》立法取向,地方政府占据了绝对主导权。
不过,正是这种绝对主导权,让公民私权和政府公权的博弈,变得胜算渺茫,再不幸遇上任侃这样的领导,被拆迁户可能就不止是郁闷了,甚至会遭遇像成都唐福珍那样的血泪代价——东宁拆迁就引发了拆迁户被打,甚至自焚等诸多冲撞。
所幸,当上海燃烧瓶与推土机悲壮交锋,甚至成都“屋顶上的矿难”刺痛人心之后,拆迁大战烽火连城之势,终于将要得到遏制了。国务院法制办近日通报称,拆迁制度将有根本性变化,现行拆迁条例将废除,“先补偿再拆迁”有望入法。
这是公民私产保护胜利的曙光,不过黎明前的暗夜,也最难熬。谁能说在旧法将废的关口,东宁不是准备抢在新法之前,发动最后拆迁狂潮的冲锋?有例为证,前不久张家口温女士在没签定拆迁协议前,门窗被砸,报案回来,房子塌了一半。拆迁办的解释更有创意:“不小心碰倒的”。
“屋顶上的矿难”折射的是权利天空的坍塌。要想对抗强拆,涉及到整个征地制度,拆迁制度和我们的私产保护体系。公权力受到有效制约,私人权利得到最大维护,上述拆迁悲剧才能遏制。就从拟出台的《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开始,学习权力和权利的对等博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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