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在阿勒冈州的梅斯菲尔德老太太84岁,生活在西雅图,守着她的一栋连上地价也不过10万美金的房子过日子。后来,随着城市改造,周围邻居陆续搬走,有开发商想在这块区域建一个五层的商用大厦,而梅斯菲尔德拒绝搬走,开发商几次提高报价,最后提到100万美元。但老太太就是不搬,开发商没有办法,西雅图的市政府似乎也不想为了照顾经济发展与公共利益逼她搬迁。
不但如此,开发商一方的项目主管还成为了老太太的好朋友,并且照顾她直至她安静的离开人间。那栋房子老太太遗赠给了这位项目主管,旁边那栋大厦早已盖好。今年5月的时候,迪斯尼公司在上面拴上一串气球,使之变成《飞屋环游记》的现实版。
今年5月26日,迪士尼给房子系上了些气球。这栋大楼为此改成了“凹”型。
2006年,大楼还在盖,老太还在世,门口是她的蓝色轿车。
?
新主人准备把房子架高,改造成这样。
我们中国人一直以来习惯的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看着国外涌现出来的各种钉子户或许还有不理解的地方,但随着产权制度深入人心,我们也知道了有些东西应该是属于我们不可轻易剥夺的权益,而最早使得这个观念进入到我们意识当中的,是那个“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故事。
我们可以重温一下这个故事。话说某位国王看着自己宫殿旁边的破磨房相当不爽,打算买来拆掉,结果早几百年的时候,西方世界已经诞生了钉子户这个传统,人家主人就是不卖。那时候的国王并没有西雅图开发商的觉悟,直接就把磨房拆了。磨房主人一纸状子把国王告上法庭,国王输了官司,只能花钱重新建好了磨房。
故事还没有完。过了些年,磨房主人的儿子因为经济原因愿意把产业出售给皇家,那时候已经是国王的儿子执政了。新国王没有买这个产业,而是资助他一笔钱,让这道景观保留了下来。这是为了显示他所治下的国家里是真正有法制存在的,任何人都可以合法的保证自己财产不受侵犯,哪怕这个人是国王。
西方人并非是天生就知道自己合法财产的不可侵犯性,最早让国王们明白私人财产不能侵犯原则的,是英国贵族与国王斗争的结果:《大宪章》。从此,英国虽然几经反复,但最后还是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力受到了抑制,至少在英国本土的范围内,人民合法的财产得到了基本的保障。
而美国作为英国的前殖民地,最初独立战争的导火索是英国国王随意倾销英国产品的同时,还对殖民地与本土有着区别对待,不但殖民地没有民意代表在议会里为自己争取权利,殖民地人民的财产也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由此而引发的独立战争,使得世界上出现了第一个共和国形态的国家,这是前所未有的事情。
美国的《宪法》正文历经二百余年没有经过改动,只有二十多条修正案对其进行了微调,这其中从来没有动过的、也是最基本的一条,就是美国人民的私有财产得到国家权力无条件的保护。就这么一个简单的叙述,期间不知道抛去了多少人的头颅、洒了多少热血,今天才使其原则成为公认的东西。而恰恰是这样一个原则的确立,使得经济发展更加成为人们追求的东西,并且其成果得到了保障,正如我们中国的古话“有恒产者有恒心”所表达的一样。风雨中的茅草屋,是我们这个时代最大的基础。
也正是因为如此,美国所谓的钉子户当得是很坦然的,从来不会担心政府插手,以至于无理可讲。
任何东西如果只是一个理念,这个理念就是描绘的多美好,往往也就多有害。美国老太太之所以能安然的在她房子里住下来,把私有财产保护执行得淋漓尽致固然是原因,更多的原因是从各种技术上给予了她保障。
首先,想要因为任何理由剥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力并非是在政府手上,当然更不会在房地产公司手上。即使在牵扯到公众利益的时候,这种判断最终还是要靠法院的法官或者陪审团来做出。美国并非没有强拆的事件,但那都是最终打到法庭上,听从法律的判断。而这种情况下希望强拆的一方很难胜诉,因为证明如果不强拆就会对公共利益造成巨大损失这个命题,证明起来可是困难无比的事。
而且在执行方面,政府更不可能派出一队人马,直接把钉子户连根拔起而造成既成事实,然后用行政权力追认自己的行为合法,那必须要执法机关出手才能算是合法的工作。我们知道,在美国,这几个权力分别掌握在不同机构的手中,并没有方法能够像我们这里一样来个“联动拆迁”。
所以,合适的理念加上合理的司法程序,最终保证了老太太这个钉子户过得相当惬意。
无可否认的是,今天我们饶有兴趣的隔着大洋看着那个美国的钉子户,心情应该是相当复杂。前段时间成都暴力拆迁所引发的惨案,正是如今我们心情复杂的缘由。而就在这几天,不但北大的5位博士致书全国人大与国务院,希望对于拆迁条例进行废除与修改,并且切实落实《物权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官员也透露,国务院正在准备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目前已经组织了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等相关部委局,再次进行前期的立法调研工作。
虎扑篮球:拆迁这件事,已经到了不改不行的地步。由于去年的金融危机所采取的应对措施,大量的国家投入进入了基建领域,使得政府成为了拆迁的主体。也恰恰是因为如此,拆迁所导致的冲突有越演越烈的趋势。
制止这种趋势的蔓延,最重要的就是从管辖权限与程序上寻找可供突破的方向,使得无论是政府还是地产公司,都不能掌握被拆迁者的命运,更不能借口公共利益而任意为之。因为所谓的公共利益往往是个人或者某些团体的借口而已,祭起这个番天印,只是为了清扫那些挡路的个人正当权益的保护。
所以,安得广厦千万间的基础,应该是先安得茅屋千万间。在强制拆迁上建立起来的广厦,永远不会真正的让寒士们脸上露出笑容。
' />近期,在城市拆迁中的暴力对抗事件有所抬头。因拆迁而引发的各类矛盾、冲突、群体性事件频繁发生,在一些地方还发生了被拆迁人自焚、当事人与政府对峙等极端事件。冲突屡屡发生,许多专家学者认为应进行制度性反思,需要标本兼治。北大学者认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与《宪法》、《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中保护公民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原则存在抵触,导致城市发展与私有财产权保护两者间关系的扭曲,这是导致拆迁中暴力冲突不断甚至付出生命代价的根本原因。
笔者认为,学者的建议不无道理,但并不是当前拆迁矛盾增多的根本原因,除了法律制度上存在扭曲之外,决不能忽视房地产行业畸形发展对拆迁的影响。
拆迁引发暴力甚至付出生命代价,归根结底还在一个“利”字。被拆迁人想得到的补偿越多越好,拆迁人力图付出的拆迁费越少越好。这种利益冲突不可调和时,矛盾就会激化,就容易产生极端行为。在目前房地产畸形发展、畸形高房价产生的暴利诱惑下,拆迁中发生暴力对抗应该在意料之中。
被拆迁者认为,房价这样高,开发商开发后赚到的利润非常多,就应该给予高额补偿,很容易滋生漫天要价行为。而开发商看着房价一天天快速上涨带来的暴利,眼都要急红了,高房价和暴利诱使开发商快速拆迁,哪怕使用非法手段。畸形高房价暴利这个祸根必然使得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短兵相接,一旦利益不能达成一致,矛盾立即就会爆发,容易发生暴力冲突等极端行为。
这使笔者想起了马克思那句老话:“如果有100%的利润,资本家就会铤而走险;如果有200%的利润资本家就会藐视法律;如果有300%的利润,资本家就会践踏世间的一切,甚至不惜杀人。” 哲学家哈耶克说过:“人是有限理性的”。在畸形高房价暴利面前,开发商、被拆迁户都可能失去理性,法律制度早就抛到九霄云外。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拆迁中频发暴力对抗的总根源在于畸形高房价。
依笔者看,不彻底降服畸高房价,不铲除土地、房地产暴利,百姓不能安居乐业,中国经济良性发展也会受到制约,还会导致暴力拆迁、暴力对抗等严重社会问题,最终影响社会稳定。从畸高房价这个外在诱因着手,釜底抽薪,再辅之以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完善,根除拆迁中的暴力对抗现象才可期待。
' />
今年5月26日,迪士尼给房子系上了些气球。旁边的大楼里是一个健身俱乐部和一个连锁卖场。
2006年,大楼还在盖,老太还在世,门口是她的蓝色轿车。
新主人准备把房子架高,改造成这样。
社会和谐不是没有矛盾,而是通过合法、温和的方式妥善地解决矛盾;社会和谐也不是让公众鸦雀无声,而是让民意诉求充分表达并加以正确的引导。从这个意义上说,“牛钉”式的信念称得上是社会和谐的标志。因为“牛钉”式信念,正是充分表达的“民意”与开发商的“利益”、政府的“官意”进行充分博弈与必要妥协的结晶,它体现的是政府对公民合法财产的保护,是公权力对私权利的尊重,是“民意”和“官意”的平等沟通,而这不正是一个民主、和谐的现代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吗?
但在我们一些地方政府和官员眼里,“牛钉”是对政府权威的挑衅,是对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阻碍,是破坏社会和谐的“毒瘤”,更是影响政绩的负面因素。因此,“牛钉”无一不被粗暴地拔掉,不管是前几年的“重庆孤岛”还是最近的“自焚事件”,都反映了“牛钉”们的悲惨命运。“牛钉”被拔掉,开发商得到了巨大利益,一些地方政府得到了政绩,公众和社会得到了什么呢?公众得到的只有唏嘘感叹和不安全感,社会得到和谐了吗?通过暴力只能让公众噤声,掩盖矛盾却解决不了矛盾。
构建和谐社会,我们也需要“牛钉”式的信念。不用非得人为制造一个西雅图式的信念广场,我们只需要做到两点。一是改变对“牛钉”的认识,“牛钉”不是破坏社会和谐的“毒瘤”,恰恰相反,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级级石阶,每跨上一级石阶都标志着我们的和谐社会建设又向上迈进了一步,每一起“牛钉”事件的妥善解决都是为社会贴上一张写着“和谐”的标签。
二是要改变对“牛钉”的处理方式,“牛钉”问题的妥善解决需要的不是暴力,而是开发商和一些地方政府对公民合法权益的尊重,以及耐心细致的沟通。暴力拆迁拆掉了房子,也拆掉了公民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念、对政府的信任和内心的安全感,这是绝对要不得的。
国家有关部门正在酝酿修订《拆迁条例》,这值得欣喜和期待。通过立法上的努力理顺公民、政府和开发商三者间的关系,理顺拆迁的正当程序,有利于暴力拆迁问题的解决,有利于“牛钉”式信念的出现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 />与此同时,12月7日,北大法学院五名学者通过特快专递的形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虎扑篮球: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的建议》,建议立法机关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撤销这一条例或由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向国务院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对《条例》进行修改。(《新京报》12月8日)
在五名学者的建议中,提出“征收、补偿主体应是国家,征收补偿法律关系应是行政法律关系,但《拆迁条例》却将补偿主体定位为拆迁人,将拆迁补偿关系界定成民事法律关系。”今后的《条例》的修改,就是必须要摆正政府在征地拆迁中的作用,将政府从幕后拉到台前来。
征地拆迁有两种,一种是与商业利益有关的征地拆迁,一种是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征收。商业征地拆迁很简单,就是开发商为了商业利益与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直接商谈,是一种单纯民事法律关系,能谈下来就开发,不能谈下来就不开发。而政府的征收不能为了商业利益,只是为了公共利益。征收土地和房屋,这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如果民众对于这种征收不服,可以去法院状告政府。
但是,《拆迁条例》却是将这两种关系混作一谈,从而剥夺和限制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发拆迁许可证的行为是一种政府征收行为,原本这种征收只能为公共利益,但政府发给了开发商,开发商却可以用来搞商业利益开发,并且具有了行政力量的支持。其次,直接面对被拆迁人的是开发商,而不是政府,而且当开发商与被拆迁人发生矛盾冲突时,政府还作为中间人进行裁决。拆迁许可证是政府发放的,政府本身就是当事的一方,这违背了程序正义原则。
《拆迁条例》如果要修改,就必须面对政府躲在幕后与开发商合谋谋利的问题。事实上,这个问题正是一些地方政府阻挠《拆迁条例》修改,使得修改迟迟不能进行的关键所在。让幕后的政府在征地拆迁现身,就必须废除《拆迁条例》中给开发商发拆迁许可证的规定。政府如果要为公共利益进行征收,则必须由政府直接出面与被拆迁户谈判,双方谈判不成,交由法院最终裁决,法院有权判断“公共利益”和拆迁补偿标准,在法院裁决前政府不得进行强行拆迁;如果开发商为商业利益征地拆迁,则由开发商直接与被拆迁户谈判,谈成以后再向政府申请相应的许可进行开发,开发商不得凭借任何行政权力进行强制拆迁。
' />一种说法是房地产行业绑架了中国经济。银行、地方政府的利益与房地产业息息相关。一旦此轮房地产泡沫破灭,中国经济社会将遭受沉重打击。日本是前车之鉴。
另一种说法,是房价高企造就了一大批“房奴”。买房不仅要花光三代人的积蓄,还要长时间地勒紧裤腰带还贷款。国人刚刚有了机会从臣民变身公民。现在好了,又卖身变回了奴隶。
还有一种更感性的说法,说高房价挫折了年轻人的远大理想,使整整一代人意志消沉。80后成为“垮掉的一代”。被房子压垮的一代?
绑架国民经济、榨取人民血汗也就罢了,还要祸害祖国的未来。罪莫大焉。现在整个的房地产行业,正可谓是老鼠过街人人喊打。但若深究潜藏在房市后面的利益纠葛,土地问题其实才是一个更凶险的雷区。
房价推高的一个直接后果是地价追涨,土地的现有价值和预期价值大大提升。房屋拆迁引发的纠纷从住房改革伊始就相伴而生,但随着地价抬升,房屋拆迁中的利益差距扩大,房屋拆迁过程中的摩擦也逐渐升级。可以预期,建设不止、开发不止,拆迁纠纷就不会止息,而且会随着地价的攀升愈演愈烈。
经济利益是引发拆迁纠纷的直接原因,但导致拆迁纠纷普遍发生、频繁发生的根本原因则是制度性的。其中,土地所有权的空置是个关键因素。
所谓“空置”,是说土地所有权被架空了,没有落到实处。现行的土地所有权形式只有两种: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在名义上,国有土地为国家所有,是全体公民的共同财产。农村集体土地则属于该地所有农民共同拥有。但我们知道,在现实生活中,任何一块土地都是由某个具体的个体或法人团体占有和使用的。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权益是由代理来实际承接的。
这并不是说土地不应该国有和集体所有。问题在于,一方面,由于缺乏土地私人所有的形式,绝大部分实际上由私人占有和使用的土地没有私人所有的名分,无法得到法律的明确保护;另一方面,由于日益巨大的利益诱惑,名义上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成为了某些地方、部门甚至个人的钱袋子。其利益驱动是与全体国民的共同福祉相悖离的。
我们有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说法。但众所周知,使用权与所有权在受法律保护的程度上是有根本差异的。在某些拆迁现场,我们看到户主祭出《宪法》、《物权法》以宣示自己的权利,但无济于事。你拒绝拆迁,就是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法”。在不是自己的土地上保护属于自己的房产,就如同在海滩上保护沙垒的城堡,不堪一击。
私人所有,我们现在并无忌讳。小到日常用品,大到规模巨大的企业,都可以是私有的。为什么土地就不能私有?有专家曾说,土地私有于农民极其不利,会产生大量流离失所的无地农民。但在现实中,村官售卖集体农地自肥的案例还少吗?圈地运动中失去土地的农民还少吗?改革开放30年,中国社会经济巨变,陈旧的土地所有制度有什么理由维持不变?《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早该废止,有何修改完善的必要?这种制度不趁早改革,今后付出的代价会越来越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