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及舆论普遍认为很多粗暴的拆迁不公平、不人性,但也必须承认很多强制拆迁确实是合法的。问题出在哪里呢?《拆迁条例》就是这个问题的制度根源。
首先,《拆迁条例》没有对拆迁是出于“公共利益”还是“商业开发”进行区分。如果是出于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可以强行收回已经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如果是为了商业开发,则应由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平等协商达成一致,如果被拆迁人不同意,就不能强制拆迁。从实际来看,大多数拆迁都以“公共利益”的名义进行,但实际上大都是“商业开发”。
同时,拆迁主体也不妥当。根据规定,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只能由政府国土部门依法收回然后再出让,而拆迁是征地的一个环节。因此,拆迁的主体应该是政府部门。而《拆迁条例》却规定拆迁人是“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这个单位也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这就可能形成两方“经济人”的直接碰撞,冲突在所难免。
更重要的是,《拆迁条例》规定,如被拆迁人与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的,有关部门可以强制拆迁。拆迁决定、纠纷仲裁、强制执行……一切都在政府部门的掌控之中,被拆迁人只有任人宰割。
如此显失公平的规定,为何还会出现在法规中并一直执行下去?巨大的经济利益是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征地时把价格压到最低,出让时把价格抬到最高,土地出让金早已成为不少地方政府的重要财源。此外,还有城市建设的“政绩”冲动也是拆迁的一大动力。
实际上,《拆迁条例》自2001年出台后就一直饱受诟病,但它的修改一直没有提上议事日程。其实,虎扑篮球:拆迁的制度建设,首要问题不是如何立法,而是由谁立法——由于政府是拆迁中的直接当事人和主要获利者,拆迁的规则压根就不应该由政府来制定,而是应该让各方利益主体都参与到立法中来。因此,最佳的选择不是“修补”现行的《拆迁条例》,而是重新制定一部《拆迁法》来取而代之!
' />当前,很多城市都在进行旧城改造、商品房建设,而由此引发的拆迁纠纷亦水涨船高,因拆迁而引发的恶性事件也屡见不鲜。
“从《物权法》角度看,协议拆迁就是一个普通的买卖协议,不涉及公共利益,借公共利益名义对被拆迁人实施行政强迁的做法将被改正。”早在2007年,《物权法》起草人之一王轶曾这样说。然而,现有的《拆迁条例》并没有把协议拆迁当作普通的买卖协议,而是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名义下,拆迁人向政府申请行政强迁。在开发商与被拆迁人的谈判中,当政府完全站在开发商的一边,无异于成为一种经济掠夺式的拆迁,发生拆迁冲突也就不可避免。
于是,在拆迁对抗中,依《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而实施强拆的铲车将《物权法》维护的立身之所夷为平地。尽管2004年修改宪法时,加强了对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保护性规定,并在2007年出台了《物权法》,而过分依赖于行政权力的《拆迁条例》支撑的铲车、推土机,让《物权法》成了“一个被拆掉引信的手榴弹”。因此,被拆迁人和拆迁人之间的激烈冲突,从内在来看,更像是发生在行政法规与法律之间的冲突。
“条例”与《物权法》的冲突,城市发展与私有财产保护之间关系的异化,按照法律优于行政法规的一般原则,对低位阶的“条例”予以修改成为理所当然。但愿新的《拆迁条例》在现实中不会再弱化及架空被拆迁者的私权。
' />昨天,北大法学院五名学者通过特快专递的形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虎扑篮球: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的建议》,建议立法机关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撤销这一条例或由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向国务院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对《条例》进行修改。(12月8日《新京报》)
《物权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某些地方政府和开发商藐视《物权法》,在没有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公然拆除群众的住房,这真是尼姑生孩子——岂有此理,与明火执仗的强抢有何区别呢?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就是始作俑者,简直就是为虎作伥,助纣为虐。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可是,许多的地方政府和开发商根本就把《物权法》当成敝屣来对待,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把《物权法》打得大败亏输,落荒而逃。
什么是公共利益?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但是,有一点非常明确,傻子都知道,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征收个人的房屋建成楼房出售从中牟利,那肯定不是公共利益。在此,我明确告诉大家一件事情,那就是征收方给予被征收方的应该是征收补偿,而不是所谓的劳什子拆迁补偿。换句通俗的话来说诸位就明白了,征收方花钱把被征收方的房屋买去了,他们愿意怎么拆就怎么拆;而许多的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在被征收人没有同意的时候就拆除房屋,那就是侵占、哄抢、破坏被征收人的私人合法财产,就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
会打扑克的人都知道,“大王是管小二”的,然而,法律却管不了条列,这不是典型的“小二管大王”吗?在我看来,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已经颁布实施的《物权法》,以及2004年新修订的《宪法》已经产生了巨大的矛盾,本着下位的行政条例必须服从于上位的国家法律的的原则,要么废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要么修改它。这是个大是大非的问题,丝毫也不能马虎。否则,类似唐福珍自焚的恶性事件还会不断地发生,必将影响社会的和谐。我是咸菜炒肉——有言(盐)在先,勿谓言之不预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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