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是网上揭批政府大规模违规征地,同样遭警方跨省追捕,罪名同样是“诽谤”,河南灵宝的“王帅诽谤案”刚刚撤案,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又爆出一个类似的案子。这一“诽谤”案的当事人吴保全先是被法院判刑1年,上诉后被发回重审,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竟被改判为2年!面对采访,鄂市法官纷纷表示“肯定掺杂了政治因素”;而鄂市东胜区法院一名法官私下表示“我都认为他无罪”。
诽谤罪是一种严重侵害人格权的犯罪,此罪的侵害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行政人”或“执法者”等任何职务身份,更不能是政府。这些常识在“王帅案”中已经被媒体解释得很清楚了,实在没必要重复。我想探究的是,鄂市、灵宝市为什么会办出如此荒唐的案子。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兵曾撰文称,灵宝以涉嫌诽谤欲治王帅之罪是因为“无知”。对此,我并不认同,我实在无法想象一个市级领导和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竟然不知道诽谤罪的法律规定。即使真不知道,在媒体报道、专家指出后总该知道了吧?然而,媒体报道之后,灵宝市竟然还以公文的形式公开回应称逮捕王帅是“依法办案”,而鄂市东胜区法院的法官甚至在重审中加重刑罚——这哪里是什么“无知”,完全是赤裸裸的“无畏”嘛!
“无畏”是什么?就是什么都不怕,包括法律。我就是要“教训”你、“收拾”你,你能怎么样?什么法律、法院,都不过是我手中的工具而已。吴保全在帖子中说鄂市的一个领导曾说过:“你们上访,我就是皇上,你们到哪里都是我的人,小小百姓算个屁!”不知道这是否属实,但这种口吻与后来“自创法条”的行径非常吻合。
“无知”并不可怕,通过各种方式让他知道就是了;而“无畏”则非常可怕,因为这种人往往不计后果,如果“无畏”的人手中还握有权力乃至国家机器,那就更可怕了,因为“无畏”一旦发作,百姓就可能成为他的“鱼肉”——今天是吴保全,明天可能就是你我!
'/>内蒙古的吴保全2007年9月在网上发帖,反映老家鄂尔多斯的征地违法问题,结果被当地警方处行政拘留10天;出狱后,吴又发帖反映问题,最后,吴想团结村民们,请律师来维权。结果,2008年4月吴在沈阳又被抓,被东胜区法院以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吴不服上诉,市中院以“事实不清”为由裁定重审。结果,在没有新增犯罪事实的前提下,吴的刑期却从1年改判至2年。(4月19日《南方都市报》)
按照刑法规定,诽谤罪侵害的客体是名誉权,而只有“自然人”才有名誉权。无论根据刑法,还是民法,政府都不可能有名誉权,政府的权利来自人民的让渡,而“名誉权”是“不可让渡”的私人权利;所以,政府只有接受百姓的批评、监督的义务,无权捍卫所谓的“名誉权”。
而且“诽谤罪”是自诉案件,不是公诉案件,如果政府官员觉得自己是“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而不是下令动用警力,跨省抓捕。虽然《刑法》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可以公诉的规定,但按言论的“即时和现实”的危害标准,吴某只是在网上批评,不可能对社会秩序产生破坏;而且帖子的点击量仅1000多,谈何“严重”?即使与现实有出入的地方,按法理,言论自由也包括可能存在错误的言论,除非能证明其存在“恶意”。
其实在大多数国家,对公权、公众人物的“诽谤”,公权机关都不能主动插手。鉴于《刑法》第246条的“诽谤罪”,一再被个别公权机关滥用,打击公民的正当批评监督,希望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立法解释,或者由两高出台司法解释,明文规定:该罪的自诉性质,以及“被害人”不可能是政府机关。
其次,吴保全在上诉后被“重审”加刑,有违“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90条规定,二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这一规定在具体操作中经常被“规避”,变相侵害了被告人的上诉权。最高法的《虎扑篮球: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事实清楚,依法应加重判决的案子,不能发回重审,应当在二审之后,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重审。但是,对于内蒙古帖案里那样的“事实不清”发回重审,能否加重刑罚,《解释》并没有规定。
但从立法精神看,“上诉不加刑”是为了保障被告人上诉没有顾忌,不担心受到报复;如果利用“重审”加刑,那就有违“上诉不加刑”的立法本意,让被告人不敢对一审判决说不;这也可能异化为当事法院报复上诉人的手段。
东胜区法院一名法官私下表示,“吴保全有罪证据很少,基本没有。凭我的良心,凭法律原则,我都认为他无罪。”东胜区检察院一名检察官透露,在提起公诉之前,曾开会讨论是否起诉,“当时在会上,我们签字是无罪,后来领导说,这是市里的案子,我们管不了。”从新闻报道中可以看出,办理此案的当地司法机关的“无奈”,“不单纯是法律问题,背后有政治因素”。最近正在酝酿的司法体制改革,就是要根本解决这种“权大于法”的制度根源。面对公众质疑,需要给吴保全一个经得起法律考验、并让公众心服口服的判决。
但在目前的情况下,吴保全发帖“诽谤”鄂尔多斯市政府机关、领导,若再由鄂市基层、中级两级法院审判,其公正性很难得到保障(况且鄂市中院已经维持了原判)。所以,我们提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直接提审此案。
□沈彬(律师)
'/>在媒体的持续追打下,正义得到伸张,这很让民众感到欣慰。然而这个处理结果,很难让我们继续欣慰下去。难道那几个警察在领导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就敢实施跨省追捕这么大的动作?从常识来看,如果没有指示,他们不敢这么无法无天和肆无忌惮地跨省追捕一个发帖者。跟以前许多地方丑闻一样,这可能是一个领导推卸责任、让下属背负罪名、以宰杀替罪羊给舆论看从而息事宁人的处理结果。
说到这里,不得不说到辽宁西丰此前的县委书记张志国,他因指示警察进京拘捕记者而闻名,最后引咎辞职。虽然灵宝的跨省追捕没张志国那么嚣张,但与张志国的敢作敢当比起来,灵宝官员在政治上表现得就太委琐和无担当了。张志国是坏,但丑闻曝光后他没把责任都推到下属身上,没有说警察的办案业务知识不精。
因为是丢卒保车,所以灵宝的处理只是一种平息民愤的形式。因为是替领导背黑锅,那些办案的警察也不会被真正处理,等风头一过还会因为替领导挨了板子而受到重用。许多被处理的官员所以能带病复出、高升,正因是在替领导担责,只要那个领导在,他就不愁自己复出的前途了。
'/>胜利可谓来之不易,令人弥足感喟。但我们是否如释重负呢?不能!且不说这只是一个个案的胜利,且不说这种胜利是题中应有之义——因为这种被强加的诽谤案原本就不该发生,单单盘点所谓的“胜利成果”,亦让人费解。
其一、对相关责任人的追究太像“罚酒三杯”了。笔者注意到,在受到追究的五名当事人中,有四人是被停止执行职务,有一人是被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耐人寻味的是,被停止职务者还预留了“离岗培训”。显然,假以时日,“培训”好了仍会继续回到岗位。如此不痛不痒的问责给人一种明显的卸责之嫌;这样的问责也是危机公关,多像应付民意的敷衍之举啊。
其二、为何所谓的追究仅仅是公安人员?直接跳向前台的公安人员应该受到追究,但背后发号施令的人呢?试问,如果没有上级官员的默许或指令,公安敢跨省追捕吗?
其三、灵宝市委宣传部的那位王部长是否该出来说几句话?此前,在接受中青报记者采访时,王部长声色俱厉地说,这个发帖人完全是“造谣”、“诬蔑”。“做事就要承担责任,受到一定惩罚,至少有点教训,下次不会再犯错。”如今,所谓的“诽谤”已不成立,王部长是否站出来给公众一个说法?
其四,虽然该道歉的道歉了,但问题的症结是不是厘清了呢?王帅之所以发帖,是因为土地被非法占用。据中青报调查,在王帅的家乡灵宝市大王镇南阳村,当地存在违法征地行为——上级同意灵宝市政府征收土地0.33平方公里,但当地政府却强占28平方公里。原本征地补偿应付60万元,只给了4万多。如今,王帅反映的情况被证明属实,那当地政府的违法行为该如何纠正?
如果没有中央媒体的监督,如果没有舆论和民意的应和,王帅能否全身而退,实在不容乐观。当我们在为王帅“获胜”感到欣慰和庆幸的同时,更应该思忖,如何杜绝以言获罪?而公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如何真正落实?关键的是如何约束一些基层政府部门的行为,培养他们敬畏法律、敬畏公民权利的意识。
'/>和王帅一样,吴保全被抓的理由是在网上发帖“诽谤”,惹祸的根由也是对征地行为有所质疑。不同的是,王帅获得了国家赔偿,相关责任人被处理,灵宝市的公安局局长还不辞辛劳,专程赴上海登门道歉。
几乎雷同的事件,结局差异却如此强烈。以“王帅案”为例,媒体的持续关注,也许是该案能得到圆满结局的最佳注脚,而吴保全就没这么幸运了。不过,媒体的强势关注又如一种“越界”,映照出法律权威的矮化,法治环境的萎靡。因为法律是刚性的,法律的权威被矮化,那就只能是法治环境出了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兵说,在“吴保全案”中,当地法院的判决创造了一个新罪名———诽谤政府罪。因为政府的公共管理活动不是民事活动,是政务活动,不受法律上的名誉权保护,政府根本没有名誉权,更谈不上“诽谤政府”。报道中还说,当地法院一名法官私下表示,“吴保全有罪证据很少,基本没有。凭我的良心,凭法律原则,我都认为他无罪。”如此以道德和法律的名义作证无罪的案例,却在没有新增犯罪事实的前提下,刑期从1年改判至2年。原因大概如报道中当地的一名检察官透露的那样:“我们签字是无罪,后来领导说,这是市里的案子,我们管不了。”
所以,法律在某些人眼里只不过是一个被选择性甚至“创造性”运用的工具。而“稷山文案””等往事,也如出一理。只不过有的明显,有的隐晦一些罢了。法治环境被以法律的名义破坏,权力的失范使公众看到的只有律条的被曲解,法治的权威几乎丧失殆尽,表达意见成为高危举动,谁都有可能成为下一个王帅,不安全感也就油然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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