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燕山大学扩建时以6万元每亩征用当地村民的土地3700亩,4年后的2007年政府公告以125万元每亩挂牌出让其中的473亩(成交价130万元每亩),将教育用地改为商住地。此事导致当地村民持续上访。燕山大学认为,学校征地时一次性与被征地村签了补偿协议,征地后土地已变为国有,这些土地已与周围村庄没有关联。(1月13日《新京报》)

的确,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燕山大学的说法是有一定道理的。这些道理,正击中了我国征地立法的软肋,暴露了我国土地立法上的漏洞和空白:一是征地面积如何审核,严格控制;二是土地性质变更应具备什么样的条件和履行什么程序,以及如何防止以教育等公益名义征地后改变土地性质而从中大赚差价;三是征收集体土地规定期限内未利用,是收归国有还是退耕还民?如何认定未利用,按整块土地还是按一定比例?

首先,燕山大学之所以能够出让473亩土地,根本原因在于当初征地时盲目求大,占地过多。这并非燕山大学独有,在前几年的大学扩张中,各地大学建新校之风盛行,不少学校都在城市郊区大肆圈地,校园面积动辄数千亩乃至上万亩,学校以大为荣。事实上,就连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本身都觉得用不了,或认为地价很低,不要白不要,或盲目乐观学校发展规模和发展速度,最不济依靠地价增值还可为学校储备财富。这不仅加大了学校的建设和运转成本,也因为征地不用而激化了与原土地使用者的矛盾,毕竟这是失地农民的“命根子”。


土地使用性质的变更,涉及一系列的重大问题,而且背后还蕴含着巨大的经济利益。而这恰恰是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薄弱环节,统观这部土地基本法,对土地征收作了详尽规定,但对性质变更的规定不很细致,给地方政府留下了巨大的自由裁量权。特别是在未来的相关立法中,因为要严格界定“公共利益”,为公共利益与为非公共利益征收,土地征收者付出的补偿代价将有天壤之别,如果不严守土地性质变更这道“闸门”,将成为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一条“便捷通道”。

另外,燕山大学挂牌出让的这473亩土地在2003年征用后一直没有利用,甚至连原土地范围内的村庄和单位都没有搬离,到2007年出让已达4年之久,这已符合国家虎扑篮球:“闲置两年以上的土地要收回”的规定。为什么不收回而允许其高价出让?这或许也涉及到法律法规的理解问题,失地农民认为未利用,而学校和主管部门则认为是整体已利用,只是局部未利用,并不符合收回的条件,更不影响燕山大学的土地使用权。

《征收法》的制定必不可少,且已迫在眉睫,燕山大学“倒地”事件为此项立法提供了一个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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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王山甲

相关评论:燕山大学卖地

河北秦皇岛市海港区西港镇后道西村全村600亩土地520亩在2003年被燕山大学征用,然而土地被征用4年后,农民发现部分土地被变更性质后,当年以教育征地名义6万元每亩征用的土地现在却以120万每亩的高价出让。燕山大学则表示,土地变更经过了政府批准,走了合法程序,学校这样做也是因为扩招、扩建而负债累累,出让土地解决资金困境也是无奈之举。(1月13日 中国新闻网)

低价征地,高价卖出之举,即使不是大学而是房地产商恐怕也还要被扣上个“不义”的帽子,更何况此次“投机倒把”的是一向被民众视为社会道德楷模的大学,因此民众对此的责难之多也是可想而知了。且燕山大学的过错并不止于此,倘若大学当初并非依靠教育征地之名低价拿来的土地,对此民众的愤怒也许还会来的少些,但事实上燕山大学的土地托教育征地之名却并未行教育使用之实,反而是拿出来出售。因此,于情于理,燕山大学无疑都难以自圆其说;而在民众看来,燕山大学无疑是“罪上加罪”。

舆论的指责自然是风起云涌,不过燕山大学也道出了自己的无奈:因扩招、扩建而负债累累,出让土地解决资金也是被迫之举。指责归指责,燕山大学的解释,却无疑道出了当前中国高校普遍面临因盲目扩建而带来的诸如资金缺乏这样的后遗症。上溯至十年前,全国高校掀起了扩招高潮,伴随着学生人数的快速扩张带来了高校用地紧张的普遍问题,于是,高校扩建校区或建设新校区成为一时之风潮,而伴随高校扩建之风的不和谐因素便是不少高校不辨实情的盲目扩建以及扩建过程中的攀比行为。


于是,高校越建越大、越建越靓,明明只是专业院校却按综合大学规模建设,明明普通配置即可符合使用要求却要豪华装饰......如此一来,高校的用地问题虽然得到解决,却因扩建的盲目或攀比而让自身背上承重的财政负担。何况大学非盈利机构,自身资金来源有限,虽有国家拨款但巨额的建设费用毕竟还是难以承受,如此,大学焉有不负债之理。如同燕山大学,为了完成长期扩招目标达到在校生5万人的目标,2003年燕山大学扩建共征用3700亩土地投入西校区建设工程,但工程建设后却负债累累。到2006年,燕山大学的债务加贷款利息达十二三亿,其中欠工程款就超过了三个亿。但是燕山大学真的就需要去征地3700亩建设一个新校区吗?

燕山大学想必不会不知道自己究竟有多少财力去支持新校区的建设,也不会不知道自己的财力究竟能建设一个多大的新校区,而就在明知自己无力支持一个3700亩校区建设的状况下,学校却依靠贷款去盲目的勉力上马项目,那么造成今日负载累累以致要靠卖地来还款,这也只能说是燕山大学自食恶果了。

出售教育征地燕山大学固然需要批判,同时大学盲目扩建带来的后遗症同样给予我们警示。要避免更多的大学重蹈燕山大学今日的“覆辙”,就要求大学结合自己的现实条件,实事求是地发展,而不是盲目求大、盲目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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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被征用4年后,农民发现部分土地被变更性质后高价出让。而批准变更的秦皇岛市政府,也从中解决了一个城中村改造的资金问题。燕山大学表示扩建中出现负债问题,“卖地”是为筹资,而且这些地已与村民无关。不过,6万元每亩的补偿,130万元每亩的土地出让金,这样的对比让村民无法接受。他们持续上访,希望能收回部分土地继续耕种。”(中国新闻网2010年1月13日)

看到这样一则消息,人们不禁要问这样几个问题:燕山大学把教育用地变更建设用地程序是否合法?从6万每亩到130万每亩的土地出让金对农民是否公平?农民收回部分土地继续耕种是否合法合理?笔者无意逐一回答上述问题,“低价买入、囤积居奇、高价卖出”,燕山大学的这种做法实际上有变相圈地囤地之嫌。

我们姑且推定燕山大学4年前教育征地补偿是公平的,4年后把教育用地变更为建设用地的程序也是合法的。那么是不是就意味着燕山大学这样的做法就合情合理了呢?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这种做法有圈地之嫌。4年前,在高校扩招高潮中,燕山大学西扩,征用3700亩土地,而根据我国法律,教育征地属于公共利益而进行的征地,在征地补偿款上通常低于商业目的的征地,也就是说当时燕山大学是低价买进的。教育用地使用年限一般不超过50年,到期可以申请续期,通常是无偿的;而商业用地使用年限一般也不超过50年、住宅用地使用年限不超过70年,到期可以续期,通常是有偿的。也就是说燕山大学持有这些土地的成本也是较低的。如此低价买入,低成本持有,不管实际开发与否,先征地3700亩再说的做法确有圈地之嫌。


其次,这种做法有囤地之嫌。4年前,学校在征地3700亩的时候,应该是有一个总体规划图的。后来,学校称建设资金短缺,银行停止放贷,向政府申请财政支持,得到的答复又是“学校自己解决”,于是乎不得已把教育用地变更为建设用地,以130万每亩的价格出让给房地产开发商进行商业开发,并且校方对失地农民的境遇也表示同情。这种做法看是合情合理、重情重义,但是却不值得鼓励。

因为一旦这种做法得到有关部门的认可,为数众多的大学将纷纷效仿。学校先以扩招为由进行教育征地,然后进行初步开发;几年后时过境迁、地价上涨,放弃原有规划,把教育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获得进一步开发资金;这样一个新校区就建好了。这种空手套白狼的方式实际上是学校囤地筹资,可能引发大学之间互相跟风。

当然,像这样变相圈地囤地的又岂止燕山大学一家。前几年,东北某大学就变卖部分校区偿还银行债务;北京也有某些学校在校区临街的地方建起一栋栋拔地而起的高级写字楼。因此,我们在看待这件事情时,不要死盯着失地农民的利益是否应该再补偿,更应该关注的是大学这种变相圈地囤地现象;我们有关部门在处理类似事情时,也应该放宽视野,不要“只打苍蝇,不打老虎”。莫让大学成为圈地囤地的“天然良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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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燕山大学扩建时以6万元每亩征用当地村民的土地,此后政府公告以125万元每亩挂牌出让(每亩成交价130万元)。此事导致当地村民持续上访。燕山大学认为,学校征地时一次性与被征地村签了补偿协议,征地后土地已变为国有,这些土地已与周围村庄没有关联。(1月13日《新京报》)

在笔者看来,燕山大学卖地还债并非与失地农民无关。以“支持教育”的名义低价征地却改变了土地用途用来赚钱,牺牲了农民的部分利益(按照当时市价征用耕地果园每亩10万元,少给农民3万多元),怎么能说是与农民无关呢?即便每亩10万元征地,由于违背了当初征地的性质,农民作为公民也有权质疑燕山大学卖地还债的做法。

失地农民认为燕山大学依靠政府部门倒手“曲线卖地”,则是有几分道理的。首先是燕山大学和当地政府从卖地中获得不少收益是谁也不可否认的事实。据报道,卖地6亿元被燕山大学和当地政府瓜分。其次,土地变更用途的程序存疑,没有省一级政府相关部门批文。再者,虽然燕山大学称建设滞后“主要是资金不足”,但被征用的土地绝大部分都被闲置荒芜却是事实。


2006年到2007年期间,中国多所高校曾出现一波改变土地用途,采取所谓“土地置换”的方式获得收益,此举被媒体称为高校“卖地还债”风潮。国土资源部2007年紧急叫停高校“卖地还债”。可以说,不少高校走的路径是:疯狂扩张———疯狂圈地———负债累累———卖地还债。从1999年高校扩招到2007年,国内高校已负下2000多亿元巨债。

通过一系列合法与不合法的手段倒腾土地,来偿还高校肆意扩张的债务,必然要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比如说,政府替高校还债要牺牲纳税人的利益,高校卖地还债要牺牲失地农民的部分利益。因此,今天不可再容忍高校肆意扩张了。

笔者以为,对于燕山大学“炒地”风波,一是暴露出来的“土地性质变更的规定不细致”等问题理应及时加以完善;二是解决失地农民的生计及土地受益等问题。尽管有关方面已经意识到了失地农民的生计问题,但不能仅止于此,教育用地变成住宅用地后的卖地收入也应该让失地农民适当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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