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虎扑篮球:|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理论频道 > 正文

农村集体土地收益待合理分配 增值分享须公私兼顾

2012-01-04 10:03:19?乔新生?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王坤明   我来说两句

土地增值分享应该“公私兼顾”

现代经济学奠基人马歇尔在其经典著作《经济学原理》中写道,“土地是大自然的赠与……使用地球上的一定面积,是人所能做的任何事情之初步条件;这种使用使他有了他自己活动的场所,享受自然给与这个场所的热和光、空气和雨水,并决定了他与其他东西和其他人的距离,而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他与其他东西和其他人的关系。”土地在人类社会中的极端重要性,使得土地分配成为每个国家经济生活的中心。

在我国,土地收益分配的矛盾集结点主要是农地转非的增值归属。目前,理论界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增值归农”论,认为土地增值应归原土地所有者所有;第二种观点“增值归公”论,正如孙中山先生所说的,“地价高涨,是由于社会改良和工商业进步……这种进步和改良的劳动,还是由众人的力量经营而来的,所以这种改良和进步之后,所高涨的地价,应该归之大众,不应该归之私人所有。”第三种观点是“公私兼顾”论,即“充分补偿,剩余归公,支持全国”。

农地转非的土地增值收益应该归谁所有?在我看来,这应该基于土地的价值贡献来分析。在农地转非过程中,主要存在三方主体:一是政府,二是公众,三是农民。政府贡献的是管理权、规划权和征收权,而公众贡献的则是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外部收益,比如孙中山眼中的“社会改良和工商业进步”,而农民贡献的则是农地的承包经营权、社会保障权和农地发展权。因此,第三种观点似乎更加合理一些,即地价的上涨是地租未来资本化的反应,理应由政府、公众和农民共同分享之。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虎扑篮球: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