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件、一回回的报道与讨论,并没有强有力地将我们拽出泥淖,大家仍在良知与现实困境中茫然。正因如此,回过头去解剖“彭宇案”这只最早的麻雀,可能会发现一些更为深刻的启示来。
启示一,常识溃败,人人都是受害者,结局必然是陷入“互害”的社会纠结不能自拔。彭宇案当时,社会一片惊诧,“局中人”呈现各异:有明显吃亏的彭宇,有貌似占了便宜的老太;有强势的法官,有弱势的律师;有极度愤慨的,也有毫不在乎的……时过境迁,一切“标签”都是浮云,所有人都是受害者。老太太得到的“骚扰”似乎并不正当,彭宇的辞职让人同情,法官的调离也让人感慨,即便是我们这些旁观者,只要家中有老人、有病人,在这种氛围之下,你能说自己的内心没有蒙上不安的阴影吗?“助人为乐、与人为善”的常识被击溃了,过分拨弄利益算盘的结果,造就了“互害”的土壤,具体的受害,潜在的受害;直接的受害,间接的受害,只有方式不同,没有本质的不同。
启示二,道德不仅是一种倡导,更需要着眼于每处细节的“建设”。这些年,我们常把道德作为“务虚”的内容,觉得它要靠倡导呼吁、靠教育营造出来,所以我们非常重视“道德模范”的示范作用。这当然没有错,但不应忽视硬币另一面:“道德建设”也需要强有力的主动出击,通过外在力量对于错误制造者进行干预、约束,实现“纠偏”——当道德堤坝受到冲刷时,谁在向溃败之处及时地倒上固坝的沙袋?
挽救道德滑坡,更需要以务实的精神,踏踏实实地做一些事儿。
在“扶老人困境”之下,只有从彭宇案中挖掘出全面的启示,做出深刻的反省,才能派生出更多指向未来的积极力量——否则,跌倒的就不仅仅是案中人,倒霉的更是日常的道德,和我们具体的每一个人。
' />又是一个老人跌倒众人围观、无人敢扶的新闻,不过,这一次,新闻有了温暖的“续集”,苌光玉不仅毫不犹豫地扶起老人,并迅速拨打120,还将老人背上救护车,陪同至医院,为其办理手续、垫付药费。有人问苌光玉:“老人摔倒在地,别人都不敢上前援救,为何你能迅速上前?”对此,苌光玉掷地有声——— “不管怎样,救人要紧!群众有困难,我们军人绝不能袖手旁观!”并表示,下次遇到这种事情时,他还会“该出手时就出手”。
苌光玉的回答是否令那些围观者感到羞愧?是否令与围观者有同样心态的我们感到良心不安?近段时间以来,虎扑篮球:“老人跌倒无人敢扶”的新闻成为社会关注焦点,面对跌倒的老人,伸手扶一把,本应是举手之劳的平常小事,可如今,不但成为问题,而且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在谈论为什么不敢扶跌倒老人的原因时,我们立刻联想到彭宇案,并以此来作为老人跌倒不敢搀扶的理由和原因。
确实,彭宇案真切地发生在我们眼前,刺痛了我们本就敏感的“道德神经”。谁能承受做好事反被“倒打一耙”的憋屈?但我们又不得不承认,这样的事情毕竟是少数,多数人对帮助自己的人都心存感激,这是不争的事实。可“以后还有谁敢做好事?”却在一次次的冷漠围观中被无限地放大了,所产生的负面效应就是:一遇到类似事件,便以怕成“彭宇第二”为借口为己辩解——这其实是一种开脱。
“欲挽人心,先救世道”。在“老人跌倒无人敢扶”事件上,先救的应该是人心。如果我们总是用“并不是自己冷漠,只是害怕承担责任。”来解释自己冷漠的合理性,为自己开脱,实际上我们就是在为自己制造冷漠,并成为社会冷漠的牺牲品。因为,我们每个人都有老的一天,换言之,我们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第二个跌倒无人扶起“老人”。
' />细细分析北京的这则报道,网站转载时用的标题是“女子扶摔倒老人被指肇事,垫付2500元住院押金”,显然又是先入为主,又是在情绪化地强化“好人没好报”。事实是,并没有证据证明这位侯女士只是扶人,而对老人的摔倒不应负责任。这只是侯女士的一面之词,现场并没有目击者和录像,而那位摔倒的老人则说是被侯女士绊倒的。在事实不清楚的情况下,就先入为主,认为这是一起“做好人没好报”的事件,会向在这个问题上本就很脆弱的社会传递一种非常负面的暗示。
理性地看,类似的问题,其实首先不是一个道德难题,而是一个法律难题,一个技术鉴定的问题:在缺乏目击证人和录像的情况下,双方各执一词,怎么办?是不是应该形成一个在技术鉴定上的共识,比如呼吁目击的公民站出来作证,还有,是不是可以采取测谎手段进行判断。这才是解决问题的思路。
来看一个很意味深长的现实:虽然并没有证据证明在类似事件中是扶人还是撞人,但很多人都会习惯性地选择站到“扶人者”那一边,相信他们说的话,认为他们确实是好人,却反被“恶人”诬告为撞人,然后由此生发出“好人没好报”的叹息。而不相信摔倒老人的话,不相信这可能是肇事撞人后回避责任的狡辩。
为什么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很多人更相信他们是助人而不是撞人呢?或者,会本能地去相信“好人做好事受到了诬陷”——背后的社会心态非常值得玩味。“不扶老人”的理由,也许并不那么冠冕堂皇,可能隐藏着人性中一些细微的幽暗。
选择这种相信,可能因为主宰这种舆论的多数人,不是摔倒的老人,而是年轻人——这些年轻人,现在还没有面临着摔倒的危险。他们的身份,都可能是去扶别人的人。所以,当发生这样的冲突的时候,由年轻人主导着的舆论,会本能地站到“扶人者”的立场上,相信是帮人而不是撞人,认为是老人说了谎。不要忘了,我们家里也有老人;不要忘了,我们也有老去的那一天。不要轻易说“以后看到老人摔倒了就不去扶了”。
我们选择这种相信,还源于公众骨子里的一种惰性,喜欢把责任推给别人,觉得这样的助人是一种麻烦:不是我们不想做好事,而是外在的环境逼着我们不敢做好事。不是我没有道德担当,不想做好人,而是人心险恶,这样做有很大的风险。很多人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选择相信“是扶人而不是撞人”,潜意识中是在为自己的冷漠寻找借口,为自己推卸责任寻找正当性。
这还可能是我们一种道德上的撒娇,为自己的赌气和推卸责任找到一个借口:我以后也不扶人了。其实,助人的道德,是源于内在的一种良心驱动,这种道德不应该因为一两个小概率事件而改变,不要为自己坚守这种道德设置什么条件。做好事不需要理由,不管别人怎么看怎么做,自己心安、自己快乐就可以了。前几天江苏一个扶人后被误认为撞人的司机,在事后接受采访时说的话很让人感动:虽被误解了,但今后遇到摔倒的老人,我还会去扶。不扶良心不安。
' />这是最新的一起报道。此前老人摔倒,该不该扶,怎么扶?引发了广泛的社会讨论,有些事件借助现代科技手段,监控头技术平定风波;有的诉诸法律解决;甚至卫生部也出面界定,在什么情况下,怎么扶起摔倒的老人的问题。这一现象影响之深刻,令人深思。
透过这些闹闹穰穰,莫衷一是的案件,是有些具体问题值得研究,一是当事人一方都是老人,而且是七老八十的老人,他们有个共同的特点,对当时事件过程的记忆不准确;二是缺少目击证人,或者没有目击证人出面指正;三是当事人另一方到底是学雷锋还是心中有愧帮助另一方很纠结。
正是这些因素,导致了当发生的较高医药费时,当事者的前后的语言行为往往矛盾,双方纠纷的结果,几乎都是两败俱伤,而且对社会诚信和做好人冲击极大,是多伤的无言结局。
究其原因,一是我们社会的保障能力弱,普通百姓经济穷困,面对一些可能费用出现,良心嬗变,道德失衡;二是我们的使用一些法律显得的偏离公平性,法律上有个公理但证据缺乏时,宁可疑罪从无,这就是公平法律的体现,可是我们一些站在道德高点的法官,往往凭借莫须有证据,判定一方有责,这对社会诚信是雪上加霜。三是老年人的生理特点,他们易受自律是想的左右,加之在出事之时的记忆不准确,述说自相矛盾,这在几起案件中都得到了证明。
上述问题,如没有很好的制度解决,老人摔倒的问题,依旧难有完美解决。因此,但我们明天老去的时候,摔倒能否有人扶起,是一个沉重的社会话题,我们面对的是老龄化社会,越来越多的老人,谁去关爱,确实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 />“做好事被诬陷,没想到这事落自己头上了。”昨日,北京的侯女士称,其在菜市场买菜时,因扶起一位摔倒的老人,反被老人及其家人诬陷,被迫垫付了2500元住院押金。摔倒老人李学文则表示,他是被侯女士拉的菜篮子车绊倒,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见9月26日《新京报》)。
这些天,有趣的不是一桩桩“扶老人”事件,而是事件之后步调一致的沸反民意。从“彭宇”到“许云鹤”,只要是“扶老人”类的争执,在舆论审批的先行立场里——没理的都是倒地的老者,而得理的总是伸手扶助的当事人。事实果真如此吗?在没有确凿证据前,对倒地老者的肆意谩骂果真是“扶起道德”的彪悍姿势吗?
无是非,则无立场。或者说,臆断的是非观,即便看起来很美,比道德沦丧的事实本身,更需公众警惕。“扶老人”本不是什么天大的事,因道德不古,行为成本飙升,群体忧虑之下,便多了些先入之见。这也不是不可理解的事情,但如果此般逻辑化身为舆论暴力,罔顾是非、干预司法,则每个情绪激昂者都可能加入了一场自戕与互伤的游戏。生活不是靠推理过日子的,尤其是涉及具体利害关系的事件,不是格格巫,就不应轻易划定立场。因为我们既可能遇见刁蛮的坏老太,也可能碰到肇事后伸手的公民——人性本不是“非好即坏”般简单,辨是非、明真假、断利害,是价值判断的基本前提。
遗憾的是,这些年,舆论的勃兴也带来了群体话语的浮躁——典型表现为乱贴标签的疯狂。譬如“扶老人”的关系中,老人都是坏蛋,伸手的必是英雄;譬如具体的医患关系中,医生定是嗜血的魔鬼,而患者一定是纯良的喜羊羊……在这样的思维之下,个体的差异服从于整体的“标签”。身份逻辑战胜了事实逻辑,只要站对队列,假恶丑皆可以化身为真善美。
这是一个个性张扬的年代,这是一个价值多元的年代。对一个群体或一个阶层的认知,更主要的不是普适的规律、而是差异的内涵。每个人都隶属于一定的社会关系,而在每个身份背后,必有一些或褒或贬的公共事件,在舆论影响力日渐嚣张的背景下,简单的归类式思维不仅无助于真相的廓清,反而可能生发成道德或舆论的暴力。
“真相未明,标签先行”。公共社会当警惕这种现象,公民言论更当秉持理性客观的基本立场。
□邓海建(媒体人)
' />在第全国第九个“公民道德宣传日”到来之际,广东肇庆市的“身边好人”谭院华,因为扶摔倒老人由被诬陷到被澄清,再到肇庆市政府出面“力挺阿华”,从而将扶老人这一优良传统得以发扬光大,在公众普遍感觉社会道德不断滑坡的当前,此举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从南京“彭宇案”至今,各种有关扶老人“惹祸”上身的新闻不绝于耳,让公众记忆犹新的是上月27日,江苏如皋市一位姓石的老太太被撞倒,公交车司机殷红彬主动上前扶起,却被老太太诬陷是他撞的,好在公交车装了视频监控,否则任由司机一百张嘴恐怕也无法说清。肇庆谭院华的遭遇基本类似,如果没有交警的调查澄清,恐怕也会陷入“好人反遭讹”的境地。正因为各地扶老人反被诬陷的事件太多,一时间弄得人心惶惶,在一家知名网站的调查结果中显示,超过94%的网友表示不会搀扶老人。这样的数据是让人震惊的,一方面说明社会道德风气的衰退,同时也说明类似事件造成的社会诚信度的下降。如果扶老人不需要担负被诬陷的心理,恐怕人人扶老人都不再是难事,事实恰恰证明,扶老人的风险系数太高,“不扶老人”呈现一边倒的趋势也就在情理之中。
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则告诉我们一个很浅显的道理,那就是有奖有罚,奖罚分明,放在社会道德层面上,即扬善与惩恶,缺一不可。对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我们应该积极弘扬,以便让更多的人传承与发扬,反之,对各种形式的“恶”自然也不能仅仅谴责了事,在“扬善”的同时必须“惩恶”,惟有如此,“善”才能越来越多,“恶”才会越来越少。在各种老人跌倒的事件中,虽然不排除个别老人年老眼花,无法准确辨认出肇事者,但这样的人毕竟是少数,大多数人都或多或少存在想找个人负责的心态,这才导致“好人反遭讹”的事件层出不穷。对于这样的老人,我们不能以怜悯、同情心放之任之,因为无论在法律面前还是道德层面都应该人人平等,只有“恶”得到惩处,“善”才能发扬光大。
从这个角度说,治疗“扶老恐惧症”的关键在于,一方面对扶老人的行为需要大力提倡,一方面对扶老人反被诬陷的现象必须严惩。遗憾的是,在各种铺天盖地的“扶老”事件中,似乎还没有任何一起“恶”受到惩处。所以,“扬善”与“惩恶”需并驾齐驱,这需要政府、司法、行政等方面形成合力,社会的天平才能保持平衡。
' />“彭宇案”、“许云鹤案”等一系列案件后,学雷锋做好事,反而被认为是肇事者被索赔,蒙受不白之冤,结果造成扶起跌倒的老人,居然成为一种高风险的事情,人们宁愿在他人跌倒后袖手旁观也不愿搀扶一把,并且就在深圳已经出现老人跌倒后无人搀扶导致死亡的事件。不敢做举手之劳的好事,已经成为我们社会不可承受之痛。
深圳市拟制定《助人行为保护条例》,这是一件大好事,这对扭转社会风气、促进人们多做好事一种有益地探索,事实上,深圳有关方面早先也进行过这方面的探索。今年1月份,深圳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罗湖区教育局、共青团罗湖区委就联合表彰深圳罗湖外语学校学生周天成、罗炜,分别给两人各1万元的奖励慰问金,并授予“助人为乐阳光好少年”称号,这对促进社会风气的好转起到积极作用。但是,如何来制定这部《助人行为保护条例》,却大有讲究,法律制定的不规范或者不完善,不但不能促进人们做好事,甚至可能走向愿望的反面。
人们之所以不敢做那怕上前搀扶一把的举手之劳的好事,主要原因并不在于他们不愿意帮助别人,也不在于希望得到奖励,而是怕被被搀扶的人诬陷为撞人,怕拖入旷日持久耗钱耗时的诉讼,怕在法庭上举不出证据被判败诉,或者被法院用有利于被搀扶的人的规则被判败诉,怕做了好事,却无辜地被判赔偿,甚至负刑事责任,背上一个撞人的恶名。
所以,在《助人行为保护条例》中,,我认为最为核心的问题,到底怎么样来认定“助人者”还是“撞人者”?如果有很明显地证据证明搀扶的人是“助人者”,那自然没有话可说,搀扶他人的助人者很快就能摆脱被诬陷的困扰,就像南通驾驶员殷红彬、广州公民阿华一样,他们依靠摄像头证明了他们是做好事。问题在于,许多搀扶他人做好事的公民,并不能拿出足够的证据,或者他们的证据与跌倒的人提供的证据各执一词,如果按照“彭宇案”、“许云鹤案”的逻辑,他们极可能被判赔偿责任。
我认为,《助人行为保护条例》能起到的最有意义的探索,或者能扭转风气的作用在于,就是要规定对搀扶者作更有利的认定,在有一定证据的前提下,认定他们是“助人者”,从而对他们提供帮助和奖励。《助人行为保护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无法改变现行法律规定和法院相关的举证规则,但是,可以在其他方面为搀扶者提供有利认定。比如,搀扶者只要有合理的理由,或者有一定证据证明自己是“助人者”或者没有足够的证据认定他是撞人者,有关方面就可以免费提供律师帮助其打官司,并帮助其承担打官司的费用,并法院判其败诉时,有关方面帮助其承担赔偿款项,甚至还给予他奖励。如此,才能解除那些做好事的人后顾之忧,你不用担心你做好事被诬陷、证据不足,你放心做好事,剩下的,则由相关的组织帮助你解决,而且还要奖励你的行为。相反的是,如果仅仅是规定对助人者奖励、助人者免责等条款,助人者还是要举出证据来证明自己是助人,否则什么奖励与免责对他都是浮云,那人们做好事前,还是必须掂量掂量有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自己是在做好事,否则他宁愿选择不做好事。
' />又一起扶跌倒老人被诬陷的事件出现了,所幸结果还算圆满。这与十几日前发生的一起事件如出一辙。8月26日,江苏如皋司机殷红彬在驾驶公交车途中,停车搭救一名骑车侧翻的石老太太,反遭获救者诬陷为撞人。幸亏公交车的监控录像将救人的过程清晰记录下来,得悉有这段录像后,石老太太表示道歉。(8月30日《扬子晚报》)
这两起峰回路转的悲喜剧,虽然好心人恢复了清白,但人们却高兴不起来。设想一下:假如没有监控设备,救人者如何能自证清白?他们会不会再重蹈彭宇的覆辙?这两起事件和彭宇案件本质上没什么区别,都是善良被邪恶压制的结果。
接二连三地发生的同类案件,虽然结局不同,但是却产生同样的社会效果,个人私利对道德的步步逼近,某些个人完全不顾廉耻,恩将仇报,伤害了人们的善良之心,摧毁了社会的基本道德秩序,伤害了人际间的基本信任。
止住快速下跌的人心,坚守住人类道德的底线,不能把希望都寄托于摄像头,万一某些地方未装摄像头或摄像头失灵了,那又该怎么办?因此,必须用法律的钢柱支撑道德的大厦。恩格斯说过:“市民社会的一切要求(不管当时是那一个阶级统治着),也一定要通过国家的愿望,才能以法律形式取得普遍效力。”从根本上看,要倡导和保护见义勇为行为,就必须有比较完善的法律保障制度,让好人不流泪,让坏人不窃笑。
有人提议对恩将仇报者以诈骗未遂罪追责,这提议很好,符合现阶段的国情。如果法律再不对见义勇为的救人者伸出保护之手,以后谁还敢做好事?谁还敢搀扶跌倒的老人?道德不是万能药方,不能医治一切昧着良心的“病人”,某种程度上还须法律的猛药方能奏效。
因此,只有予以法律惩处,才会让那些恩将仇报者明白:歹心有恶报,随便诬陷好人,法律绝不会不答应,会让诬陷者付出一定的违法成本。也只有让法律惩恶扬善,才能维护公平正义,让好人心安,让社会和谐。
' />近年来,各地频发“彭宇案”,人们面对跌倒的老人不是围观,就是避而远之,此前卫生部出台了《老人跌倒干预技术指南》,这个指南只能解决救助中的技术问题,而道德问题无法解决,这还要依靠公民道德传承、弘扬。而镇江市民他们在公民道德传承上,可以说给全国人民放了个好样子。这起发生在镇江的众人救助跌倒老人感人事迹,就是道德与技术的最佳结合,对当下“彭宇案”是最有力的一击。
老人跌倒后,他们在没有施救技术能力的时候,而是一边上前对老人进行安慰,一边向120急救中心求援,使老人得以及时抢救。如果他们面对跌倒的老人,担心老人或家属“缠上自己”,一走了之,老人就失去了最佳抢救时机。所以,镇江几个市民的举动为跌倒老人施救赢得了时间,值得肯定。为什么镇江市民他们没有“彭宇案”情节呢?我想,首先一点,他们心中装着大爱,就不怕被别人说成“肇事者”。南京和镇江相隔近百里,他们没有受到南京“彭宇案”的传染,这说明他们心底本是善良的,心中装着别人,是一种人间的大爱,对他们来说,在跌倒老人面前,什么“想一想”、“看一看”都是后话,他们始终把救人放在第一位,把个人的得失放在其次,这就是他们没有“彭宇案”情结的根本原因。
其次,他们内心是纯真的,没有被社会的不良道德所“污染”。近年来,社会道德在滑坡,而我们有些人可以说“出污泥而不染”,始终做到洁身自好。从施救老人的过程可以看出,第一个上前施救的是一名大学生模样的女孩,说明了这位女孩清纯,她没受到“彭宇案”和社会上一些不良现象的“污染”,她的心底是善良的,在她的心中装着老人的安危;还有几个上前帮助的的保安,他们同样心底无私,没有把个人是否把当作“肇事者”放在心上,而是一切为了救老人。这种不受社会不良道德“污染”的群体,在我们这个社会还是有一定的比例的,说明我们的社会还是有希望的。
我们从镇江众人救助跌倒老人可以看出,老人跌倒单凭一个《老人跌倒干预技术指南》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公民心中的“道德指南”,这个可不能没有,两者最好能相得益彰。
' />人们希望给助人为乐多些正向激励,但从有些人对“彭宇案”执著的道德审判中,从有些人对《老年人跌倒干预技术指南》的小心提防中,我们看到了某种道德思维相对于社会现实的滞后性。他们希望人人讲道德,而方法是提倡、鼓励,不伤害人们的道德热情。除此之外,似乎也没有什么可操作的办法。
但事实上,我们的社会出现了某种程度的“道德滑坡”,社会生活中“缺德”的事情,可能远远多于助人为乐的故事。“道德滑坡”自上世纪80年代被提出以来,如果情况没有更糟,也丝毫没有好转迹象。在“彭宇案”发生前,社会上助人为乐的新闻时而有之,而虎扑篮球:公众冷漠围观需要帮助的人的报道,更充斥报端。我们有心提倡道德,但社会进行道德动员的能力严重不足。
所谓道德滑坡,是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不独中国为然。德国学者贝克在其名著《风险社会》中分析,工业化社会的最高价值是“效率”,于是社会将个体从家族、家庭、家乡甚至国家拆分成一个个独立的原子,并将其作为生产要素在世界范围内进行优化配置。原子化的人置身于陌生人社会,他本人最关心的就是自己获得收入、权利和社会地位的效率。利他的传统道德,被现代生活方式消解了,人类个体道德价值观念和践行能力都处于衰退状态。
中国目前已进入工业化社会,面对道德滑坡,人们感到很困惑,对传统美德心向往之,但空谈多、践行少。对于有违道德的事,似乎人人义愤填膺,但又往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面对道德困境,西方社会对工业化社会的制度方面进行改良,试图以公民社会重组道德资源,弥补传统美德的不足。西方伦理思想的现代转型,是从“美德伦理”转向“规范伦理”,过去讲骑士精神、助人为乐,现在则“法网恢恢”,规范成为自由的前提。西方没有雷锋,但发达的民间组织向社会供给慈善和各种志愿服务,比如环保有环保志愿者、街头急救有“第一目击人”。这些志愿服务受到政府和民间组织的资助,定期开展培训和演习,助人被提升为专业化服务。
当前中国由传统农业社会发展到工业化阶段,如何进行社会的道德动员,需要一个现代转型。工业化社会中的人处于原子化状态,不培育公民社会,整个社会就一盘散沙,空洞的道德呼吁很难变成对道德的社会化践行。我们必须允许各种民间组织把原子化的个体重新组织起来,按照社会需求,供给各种具有专业化水准的志愿者服务。个体的道德热情容易被浇灭,但组织化的服务力量无穷。
专业化的志愿者服务比偶尔的助人为乐要好得多。公民社会动员的不仅仅是普通老百姓,它还能动员亿万富翁、政府官员乃至领袖人物。美国总统奥巴马年轻时曾在芝加哥从事社区服务多年,每天做“助人为乐”的小事。犯轻罪的人,也可以到社区服务抵刑。有了“组织”,空洞的道德说教就显得多余,没有人整天提倡道德,但很多人在服务社会中助人为乐。
' />作为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组织编写的伤害干预系列技术指南,同时发布的还有《儿童道路交通伤害干预技术指南》、《儿童溺水干预技术指南》、《儿童跌倒干预技术指南》等。不过,由于最近接连发生多起老人跌倒无人搀扶的社会性事件,成为舆论关注焦点,《老年人跌倒干预技术指南》自然格外吸引眼球。
客观地讲,老人跌倒,围观者不敢上前搀扶,不能简单归结于道德冷漠,其中也暴露出公众急救常识的匮乏。由于对自己能否正确急救缺乏自信,害怕给当事人造成更大的伤害,很多人不敢贸然伸出援手,往往只能拨打120和等待医生,以至于白白错过应急抢救的最佳时间。因此,卫生部门出台跌倒干预技术指南,很及时,很有必要。不过,也有很多网民认为卫生部出台这样一个《指南》显得不合时宜,公众讨论的焦点是社会责任、社会道德以及法律的公正问题,而不是卫生部认为的技术问题。
但不管舆论矛头是什么,必须看到“扶老人恐惧症”,不仅是社会公德考题,更是急救常识的测验,在它面前,我们交出了一份不合格的成绩单。据统计,在美国每4人中就有1人受过急救常识培训,而我国受过急救培训的人比例还不到1%。事实上,与国内民众急救常识的荒芜贫瘠相比,卫生部的一纸技术指南还只是“杯水车薪”。首先,《指南》全文长达41页,洋洒洒长达2万多字,在这个快节奏的时代不知还有多少人会有耐心去读完;其次,就算认真拜读,其中随处可见的专业术语和技术要领,又有谁能记得住,在关键时刻用得上?此外,更重要的是,如此孤立的、冷冰冰的技术指南发布,有些“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味道,难以真正在人们头脑中形成科学系统的知识体系。
有学者提出,改善急救知识的宣传途径很重要,要将急救知识融入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岗前培训中,以提高公众对急救知识的重视程度。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学校教育。美国法律规定,任何一个国民在18岁之前,必须全部掌握基本的急救知识。在美国,急救课程占幼儿园教学总课程的1/3,主要是让孩子明确知晓哪些事物是危险的。老师们会演示洋娃娃接触电线插座后被电击而倒地的场景,让孩子于游戏之中为将来接触急救知识打下基础。小学阶段的急救教育,主要普及的是打急救电话、求救以及一些简单的外伤包扎等;到了初中,就会接触到刀伤、烧伤、烫伤等真正的急救方法;从初三开始一直到高中,会重点普及心肺复苏术,高中毕业时,学生还要参加相关考试,通过者可取得资格证书。可以说,美国的急救成功率高达74%,这与其“急救从娃娃抓起”的教育理念密不可分。反观我国,又是“廉政教育从娃娃抓起”,又是“性教育从娃娃抓起”,更应从娃娃抓起的急救常识却是少得可怜。
痛定要思痛,亡羊需补牢。反思扶老人问题,就让技术的归技术,道德的归道德,在建立公益基金和法律免责机制的同时,加快急救常识的普及推广,早日将其列入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常规内容,让人们从小掌握身体创伤、常见突发疾病等急救能力。切记,要扶起的不仅有受伤的社会公德,还包括孱弱的应急教育。
' />9月2日上午,武汉88岁的李大爷在离家不到100米的菜场门口迎面摔倒后,围观者无人敢上前扶他一把。直到一个半小时后,赶来的家人才送他到医院救治,李大爷终因鼻血堵塞呼吸道窒息死亡。(9月4日《东方早报》)
老人摔倒了,却没有人敢去扶一把,这样的悲剧听起来有些不可思议,可恰恰发生在我们身边。当惊诧的人们回过神来,往往会扪心自问一句:要是碰到了这样的事,我会上前扶起他么?
从网上跟帖情况来看,大部分网友发出了这样的感叹:我想扶,但也不敢扶。“想”与“不敢”之间的思想挣扎说明,“老人摔倒无人敢扶”的社会怪相,并不能用“道德滑坡”来简单概括,在依法治国的当今社会,唤醒人们“扶老”的勇气,必须依靠法律之手。
扶摔倒的老人一把,本是多数人都有的朴素善念,如今这事儿变得复杂,始作俑者当是5年前的南京“彭宇案”——扶起摔倒老人的彭宇,被诬陷撞倒老人,一审败诉赔款。虽然二审以老人撤诉告终,可老人的诬告在行善者心里,留下了一个难以抚平的伤口。加之近期各地翻版“彭宇案”接连上演,天津“许云鹤案”、南通“段红彬案”……尤其是“段红彬案”让人倒吸一口冷气,眼看段红彬就要成为又一个彭宇,幸亏摄像头记录下了他扶起老人的真相,才让他逃过一劫!
就在人们群起谴责“诬告者”的气氛里,武汉88岁的李大爷摔倒了。可以想象,经历了剧烈思想撞击的人们,面对摔倒的老人已陡增戒备心,更失掉了“扶一把”的勇气。于是,翻个身爬起来或许就可获救的李大爷,被鼻血堵住呼吸道,窒息而亡。
反思李大爷“无人敢扶而死”的悲剧,我的思绪久久不能平静:倘若法律能够保障扶起老人的“彭宇们”的清白,能够对诬陷好人的“恶老”们进行严厉制裁,扶起一个摔倒的老人又有何难?
首先,面对各种各样的“彭宇案”,执法部门应该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譬如在“彭宇案”中,那个老人既然说彭宇撞了她,那么她就应该拿出相关的证据,否则就是空口无凭,彭宇就应是无罪之身——所谓“疑罪从无”也。只有这样,才能保障见义勇为者免于“被冤枉”的恐惧,才能让社会公德免受伤害。
其次,对于恶意诬告者,必须严厉制裁。譬如“段红彬案”,在摄像头给出真相后,老太太一声道歉一面锦旗就完事了,这样的结局难免后来者效尤“诬告”。在一个讲究法治的社会,作恶欺诈的人本应承担起作恶的成本,只有让他们担负起应有的法律责任,才可能以一儆百,维护法律的尊严,否则会伤害更多真正需要帮助的老人。
几千年前,孟子就说过“人之初,性本善”。尽管时代不同了,但善念总还在人们心头。只要用法律之手拂去恶行的污垢,打消 “行善反而会受累”的顾虑,人们“扶起老人”的勇气就会从根本上被唤醒。
' />见死不救,见“老”不扶,已经是当下频频看见的一道景象。每个网友都义愤填膺,每有遇见,必有一番道德谴责;每个围观者都略显冷漠,每次遭遇,总是袖手旁观。这种局面要得到扭转,必然需要一番努力与作为。而卫生部的《老年人跌倒干预技术指南》等一系列的“指南”,在这样的背景下诞生,难免承载着公众的希望与寄托。
光就扶老人指南或救助儿童指南而言,这本身所写的,其实是一种技术手段。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直接救人,什么情况下不能直接救人,面对不同的情况要采取不同的技术与手段等。这些知识,可以说是“急救常识”。这样的急救常识以这样的文件出台,可以看出卫生部对这的重要,但光抓技术,显然没有抓住见死不救,见“老”不扶的七寸,也和公众的期待有点相距甚远。
于是,有网友调侃,这样的指南,还不如网友的“攻略”。的确,网友的攻略中有如何规避自己救人风险的技术,譬如救人前先找证人或拍下现场,以免被人讹传。公众的聚焦在此,正是因为公众担心救人后需要承担的风险,但不救人,道德上的谴责,往往又无可避免,这就使得公众在救人,或者不救人面前变得纠结。而公众希望的指南,也是如何规避这风险,之后再谈技术,但卫生部的指南,却反其道而行之,遭遇非议也就在所难免。
所以,卫生部的技术指南,不可能解决道德上的焦虑,也无法规避被讹的风险。只要风险依旧,见死不救、见“老”不扶的境况就不可能真正改善,哪怕我们知道的专业知识再多。因而,我们完全可以断定,避谈风险只谈技术的卫生部指南,扶不起“救人焦虑”。这一纸指南,不可能改善见死不救的现实困境。自然,这种规避风险的意识,是公众的期待,是民意的趋势,至于卫生部有无此意,自当别论。
不过,在这一系列指南出台之后,我们反而要担忧另一件事情,即指南成为见死不救新的挡箭牌。做个简单的阐释,如果说之前不敢救人是因为害怕被讹,而这样的理由难免牵强,也很难站得住脚,毕竟,被讹的并不见得就特别多。而如今,即便是害怕被讹,很多人也可以规避道德上的谴责,美名曰“我不懂指南,害怕自己的好心误用了”。果真这般的话,那才叫人抓狂,而这又是不得不现实问题,所以,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与警惕。如何规避这样的可能,应是当前最该思考的问题。
' />近日,卫生部发布了《老年人跌倒干预技术指南》,对老年人跌倒的多种情形所应采取的急救措施,进行了细致的说明。据了解,这份指南是卫生部出台的一系列伤害干预技术指南中的一种。它的公布和广泛传播,有助于社会各界在遇到老年人跌倒时能采取适当的救助策略,因而是非常必要和有益的。
但在当下语境中,这份指南的发布又有一种特殊意味。就在前不久,武汉一位88岁的老人跌倒在家附近,因没有人上前扶助,老人在卧地一个多小时后因鼻血窒息而死亡。不用说,这种惨痛的事例自然引发了社会的议论。在类似的情况发生时,路人因缺乏必要的救助知识而束手无策,当然是袖手旁观的原因之一。但更重要的背景,是人们普遍担心救助老人会惹上不必要的麻烦。卫生部的指南虽然能够让人们掌握更多的急救知识,却难以打消人们的顾虑。因而,不得不说,这份指南颇有“生不逢时”的味道。
在网络上,也有一份跌倒老人干预的“指南”,技术性也很强。其几个要点是,拍照片或视频作为脱责的证据,尽快拨打急救电话请专业人士帮忙,在救助之前请周围的人为自己作证,重点是,在老人家属或急救人员赶来之后“不要显得太热心”,免得自己成为肇事嫌疑人。如果把这份民间指南和卫生部的指南作一个对比,就会发现民间指南的主要作用是为自己壮胆,主要目的是避免潜在的风险。而提供这份指南的人最后的说明是:遇到老人跌倒还是要扶,因为自己也会老、也会跌倒。
老年人跌倒无人帮扶,并不见得是社会道德水平滑坡所致,而是客观上存在惹祸上身的道德困境。这一困境的出现,与南京彭宇案有着因果关系。一位法学家曾经说,南京鼓楼法院对彭宇案的一审判决是“墓碑式判决”,因为它葬送了正义。更令世人齿冷的是,尽管彭宇案引发了激烈的批评,类似的判决却照样出现。在前不久发生的天津许云鹤一案中,尽管“既不能认定被告车辆与原告发生接触”,也不能排除这种接触的存在,法院却在一审中判决被告有责。
这一案件和判决虽然与彭宇案有所不同,但其对证据的忽视、对推理的偏好,同样引发了世人的担忧。司法机关的此类判决虽然可能安抚受伤者及其家属,却无形中在社会上挖出了一道鸿沟,沟的这边是跌倒待救的老年人,沟的那边是爱莫能助的旁观者。如何填补这道鸿沟,如何才能让救助行为获得底气,如何让社会公德的腰杆子硬起来,依靠“行车记录仪”等工具恐怕是没用的,而是需要另一份带有普遍约束力的司法“指南”。
谬误的司法判决的确可能打击公众行善的热情,但人们天性中的古道热肠却不会就此消失。只是,助人为乐的义举和扶危济困的良知太需要唤醒,太需要道义和法律的支持。当人们欢迎卫生部发布有关指南的同时,也热切地希望出现更多正面事例和良性裁判。前不久,武汉一位电动车主好心扶起跌倒的八旬老太,反被老太认定是肇事者。所幸的是,数名现场目击者为电动车主作证,交警由此判定该事故并非交通肇事,而让车主安然离开。这起案例虽然并不为更多人知悉,但它的出现,无疑为好心人撑了腰、壮了胆。如果有一天,这样的事例成为“压倒性”的现象,即便偶尔出现“彭宇案”也能及时得到纠正,则卫生部的干预指南就能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 />但显然,卫生部发布的只是医学技术指南:告诉大家不要急于扶起老人,要分不同病情处理,比如有外伤、出血的,应立即止血;有呕吐,应将其头部偏向一侧并及时清理,保证呼吸通畅。这个医学指南,无法缓解公众对扶助老人的心理纠结、法律焦虑——看到老人倒地,到底该不该救?对此,作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发布一个“扶老人法律指南”——厘清救助者、被救助者的法律责任,让行善者吃颗定心丸。
“扶老人”的全民危机始于2007年南京法院对“彭宇案”的判决。在“彭宇案”之前,并非没有助人者被诬惹上官司的,但只是个别无良者的个人行为,公众还是相信法律,相信有讲理的地方。然而,让人遗憾的是,当年南京法院的那个“从常理分析”——如果彭宇没有撞人就不会去救助老太,以最大的恶意揣测公民间的救助行为,也把司法裁判变得“不讲理”——原告不需要对侵害事件举证,搞“有罪推定”,破坏公众对公正、善良的价值认同,引发了公众恐慌。诚如培根所说: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其恶果甚于十次犯罪,因为犯罪只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却弄脏了水源。
其实,仔细分析一下“彭宇案”之后各地的所谓“救人被诬”案,就会发现,“彭宇案”里荒唐的“有罪推定”几乎没有再现过。
比如,2006年山东平阴县摩托车司机王某在220国道救助了村民丁某,反被索赔,法院判决:证据不足,丁某败诉。2009年11月,重庆初二学生万鑫扶起摔倒的老太,反被索赔3万元。一审老太败诉,二审时老太撤诉。最近发生的南通长途司机殷开彬救助老太被诬事件,即便没有摄像证明,也不意味着司机就要吃冤枉官司;相反,还须由老太来举证,车子确实撞倒了她。
还有必要指出的是,有些案件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与“彭宇案”判然有别。比如去年所谓“郑州版彭宇案”——大学生李凯阳不是去“救人”,而是的确与老太发生碰撞,只是警方无法认定事故责任。再比如最近热议的天津许云鹤案,许对媒体宣称自己“停车救人”,但在法庭上,其承认下车是先看车子有没有蹭到护栏。
由此可见,“彭宇案”几乎只是一个孤例。如果法院严格执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不向所谓“弱势群体”做有悖法律的妥协,那么救人者被诬反要赔偿巨款的案件,就不会发生。
然而,“彭宇案”的负面影响却久久未能消散,相反还得到强化,甚至有家长以此给宝宝进行“法律风险”教育。其中原因何在?原因在于司法机关,特别是最高法至今没有拿出具体措施,消除此案负面影响,让公众对见义勇为“脱敏”。
解铃还需系铃人,心病还需心药治。法院判决代表国家公信,是一种极具权威的社会评价,对公众行为有极强的指引作用。即使“彭宇案”只是孤例,但这样的判决只要有一起——有一起还没得到充分纠正——就足以影响公众对行善的风险评估,让善良人被迫选择冷漠。
公众需要最高法以明确的司法解释、案例指导等形式,重申一个简单的道理:“谁主张,谁举证”,不对救助者搞“有罪推定”,行善者不承担自证清白的责任,而是由“被救者”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应保护善良者。4年前的“彭宇案”模糊了法律的是非观,如今公众特别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一个“扶老人法律指南”,以绳愆纠谬,厘清法律,匡扶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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